餐饮业噩梦—— 法律分析:餐饮店“员工转合伙人”规避社保的法律风险

幽思绕琴 2025-08-08 19:08:15

餐饮业噩梦—— 法律分析:餐饮店“员工转合伙人”规避社保的法律风险 一、该做法的法律定性 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本质区别 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约束,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工资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合伙关系:受《民法典》约束,合伙人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无工资概念,不强制缴纳社保。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通过实际权利义务(如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有固定报酬、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判断关系性质。若员工仍按原岗位工作、仅名义变更为“合伙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合伙,实质仍是劳动关系。 二、主要法律风险 对企业的风险 补缴社保+罚款: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补缴社保及滞纳金,并面临欠缴金额1-3倍的行政处罚。 员工事后索赔:员工可主张“合伙协议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 税务风险:分红需按“经营所得”缴税(税率5%-35%),若被认定为“工资薪金”,需补缴个税及滞纳金。 对员工的风险 丧失劳动权益:无法享受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保待遇,发生工伤时需自行承担损失。 收入不稳定:分红依赖企业经营状况,若亏损则无收入,且无最低工资保障。 三、司法判例参考 案例1(2023):某餐饮店将厨师转为“合伙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企业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2024):员工签署《合伙协议》但未实际参与经营,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支持员工索要双倍工资。 四、合规建议 若坚持“合伙”模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真实风险共担:合伙人需出资、分担亏损,且分红与企业利润挂钩(非固定金额)。 解除劳动关系:签署《离职协议》明确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混同。 税务合规: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留存利润分配凭证。 更稳妥的替代方案 灵活用工:对非核心岗位采用劳务外包或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4小时),降低社保成本。 优化薪资结构:将社保费用纳入税前工资总额,通过绩效奖金等形式平衡员工实发收入。 餐饮店的“员工转合伙人”方案若仅通过协议形式变更,实际管理方式不变,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规避社保责任,面临补缴、罚款及员工索赔风险。建议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优化用工结构,而非采取“虚假合伙”等高风险操作。 #社保规避风险 #虚假合伙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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