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男子离婚后,怀疑前妻在婚内与他人有不当男女关系,查账后发现前妻两年内向陌生男子转账573万,愤而起诉要求全额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前妻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扣除非赠与部分,判决陌生男子退还338万元。陌生男子不服,坚称是商业往来款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子全部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8月5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夫妻之间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款项就是婚内不正常赠与,依法应为无效,但二审法院则有不同观点,男子历经一审、二审,白忙活一场。 2014年2月,彭诚(化名)与妻子陈璐正式登记结婚,之后连续三年生育了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家庭还算美满。 但好景不长,看似美满的家庭背后,感情还是出了问题。 2022年5月20日,两人因感情问题,彻底决裂,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后离婚,双方签署了(化名)债务分割协议。 离婚后,彭诚怀疑妻子婚内背叛,担心转移资产,遂翻看着银行流水单,果真发现妻子陈璐在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账户向洪磊转账17笔,合计484万元。 更令人意外的是,离婚后至2022年7月21日双方签署《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期间,陈璐又向洪磊转账89万元,此时距离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仅过去三个月。 彭诚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决定要把这笔钱追回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前妻对洪磊的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法庭上,彭诚情绪激动的说道:“这些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她违背忠实义务,把钱送给第三者,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陈璐与洪磊则坚称款项均为正常商业往来,洪磊当庭解释:“2022年3月1日那笔260万,当天我就转给了母亲李某,七天后李某又转给陈璐表弟陈某乙。”他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资金走向。 一审法院将目光聚焦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璐在配偶不知情情况下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且其与洪磊的亲密交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对于洪磊辩称的260万“中转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商业性质,洪磊未提供合同、发票等关键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一审判决,扣除洪磊向陈璐的129万转款,洪磊需返还彭诚338万元及利息。 洪磊与彭诚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上诉。 二审法庭上,洪磊提交了决定性证据,包括260万转账的完整轨迹、陈璐自认婚姻期间使用表弟银行卡经营、洪磊向陈璐的转款总额反超陈璐转款的流水等。 根据证据,洪磊方认为,这484万每一笔都有商业背景,绝非赠与。 二审法院查明,2022年3月1日陈璐转账洪磊260万元,当日洪磊转至母亲李某账户,3月7日李某转至陈璐表弟陈某乙账户,完整形成资金回流链。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该款项为陈璐通过洪磊偿还表弟的经营借款。 而婚姻存续期间,陈璐向洪磊转账17笔合计484万元,同期洪磊向陈璐转账总额达505万元,反超陈璐支出金额。 2022年5月20日离婚后,陈璐收到案外人吝某310万元借款,该款项未纳入《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属陈璐个人债务,陈璐用此资金向洪磊转账8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彭诚主张484万元系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赠与合意证据,如协议、聊天记录等,而洪磊提交的260万资金闭环+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款项属经营借款清偿。 同时,洪磊总转款额505万元反超陈璐转款,彻底推翻"无偿性"要件,不符合赠与的特征。 此外,离婚后陈璐所借310万元属个人债务,用此资金转账89万元系处分个人财产,不侵害彭诚权益。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主张赠与法律关系存在者,须对赠与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 彭诚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赠与,却无核心合意证据,构成根本性举证缺失,洪磊提交的反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未发生转移,彭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对484万性质的认定属事实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彭诚全部诉请。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乌鲁木齐,一男子离婚后,怀疑前妻在婚内与他人有不当男女关系,查账后发现前妻两年内
洋仔说法
2025-08-07 1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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