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因病去世,丈夫在整理遗物时才发现,女子已出轨数年。7年时间里转给出轨对象93万余元,两个人私下还以“夫妻”相称。男子怒不可遏,联合女儿、岳父将出轨对象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夫妻间共同财产93万元,以及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岂料,出轨对象不承认,称转账是生意往来。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红星新闻)
8月3日,红星新闻报道,男子陈某与妻子项某相濡以沫20多年,两个人还共同生育一个女儿。
家庭上幸福美满,项某在事业上也做得风生水起。本以为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好,没想到项某却被诊断到恶性肿瘤,因治疗无效死亡。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陈某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开始整理项某的遗物。在查看项某的手机时,陈某发现项某与一名男子聊天密切,两个人互相称对方老公、老婆。
陈某虽然不敢相信,不过事实已经证明,项某瞒着他出轨了。
陈某顺着这条线索继续去调查,这才发现。在7年前,项某曾给这名男子转账93万余元。
陈某怒不可遏,一边收集证据,一边将这件事告诉给了女儿以及岳父,再得到了女儿和岳父的支持后,陈某决定追回这笔资金。
报警后,民警查明这名男子为吴某,确实与项某在多年前就认识了。
不仅如此,这名吴某已经结婚,属于典型的软饭男。
可是在庭审时,吴某坚称自己与项某并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之所以项某会给他转账,是用于生意上的往来。
为了证明自己的言论,吴某专门找来了证人吴某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吴某1在庭审时表示,项某给吴某转账的93万,确实是用于生意上的往来。不过当被问及是做什么生意时,吴某1表示并不知情。
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项某给吴某转账的这93万元,到底是赠予还是生意上的往来。
根据陈某提供的项某与吴某的聊天记录,基本上可以确定项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项某与吴某均是已婚的状态,却依旧与对方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结合项某与陈某的登记时间,认为,项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陈某的允许,便私自动用夫妻间共同财产,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当中项某瞒着陈某给吴某的转账,并非用于生活的日常所需,而是为了维系与吴某的不正常关系。故项某给吴某的转账处于无效赠与,吴某应该予以退还。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限期退还给陈某93万元不当得利,并支付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