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万彩礼罗生门:新郎悔婚反要回彩礼,法院“硬核”判决引爆舆论! “悔婚还要

小峰聊社会 2025-08-06 22:17:45

6.2万彩礼罗生门:新郎悔婚反要回彩礼,法院“硬核”判决引爆舆论!

“悔婚还要彩礼,这男人也太绝了吧?” 当海南儋州这起婚约纠纷案一审判决出炉,社会舆论一度哗然。准新郎陈某在婚礼前夕提出分手,转头就将准新娘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2万元彩礼。然而,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却以其坚定的法律立场,给那些在婚姻门口“打感情牌”、“哭穷卖惨”甚至“吞没彩礼”的行为,划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彩礼,从来都不是“分手费”,更不是可以随意侵占的“不义之财”!

故事回到2022年春节,年近而立的陈某在家人安排下与李某相亲。两人年龄相仿,相处近一年后,双方家长便着手商讨婚事。经协商,陈某同意支付6.2万元彩礼给李某及其母亲张某,并定于当年12月18日举办婚礼。然而,随着婚期临近,本就感情基础薄弱的两人,在筹备婚礼的琐碎细节中矛盾频发。陈某认为这段婚姻是父母包办,缺乏感情,且李某态度冷淡,难以维系,遂提出分手,并要求李某和张某归还彩礼。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某最初表示理解,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了1万元。然而,仅仅隔了一天,25日,李某却突然反悔,声称剩余彩礼已全部用于婚礼筹备和偿还个人债务,无法归还。这让陈某无法接受,因为他深知婚礼花销并非天文数字,更蹊跷的是,李某的母亲张某此前已承认将1万元彩礼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协商无果后,陈某毅然将李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的审理,如同拨开层层迷雾。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彩礼应当返还。鉴于陈某与李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判决李某和张某需返还剩余的5.2万元彩礼。

李某和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甚至倒打一耙,要求陈某赔偿李某因辞职导致的误工费6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二审法院的调查结果,再次揭露了“谎言”的真相。法院查明,张某的确曾挪用1万元彩礼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非全部用于婚礼筹备。至于李某和张某主张的赔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最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一旦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原则上应当返还。

此案的判决,无疑为日渐复杂的彩礼纠纷划清了法律界限。它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彩礼的本质,是基于缔结婚姻目的的赠与,而非无偿的馈赠。一旦婚约解除,且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或未实际共同生活,无论哪一方提出分手,收取彩礼的一方都负有返还的义务。那种“钱已花光、概不退还”的道德绑架,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对社会婚恋观念的一次重塑。它警示我们,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契约,不应被物质所绑架,更不该成为某些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对于彩礼,我们应回归其促进婚姻、表达祝福的本意,而非使其异化为“敲诈”或“套现”的借口。法律的介入,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非鼓励“算计”与“纠缠”。希望这场彩礼风波的落幕,能让更多人意识到,比起金钱纠葛,真诚与责任才是维系感情和构建家庭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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