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闲鱼出售自购黄金首饰,与买家线下交易,交易金额为8.34万元,一手交货、一手收钱后,男子银行账户竟被某地警方冻结。更让他震惊的是,警方随后直接从他卡里划走了8万元,理由是这笔钱是当地一名12岁电诈受害人的损失。男子讨要说法,警方坚称流程合规:钱是受害人直接转给男子的,来源单一清晰,就该返还。但男子大呼冤枉:黄金首饰实打实卖掉了,自己对买家身份和钱款来源毫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男子怀疑这种行为是拆东墙补西墙,用无辜者的钱弥补另一个受害者的损失。 8月5日,法治视讯报道了一起正常银行账户在收到售卖黄金首饰款项后因钱款来源不合法被无辜冻结、扣划的案件,引发关注。 江明(化名)整理着抽屉里的旧物,目光落在几条许久未佩戴的黄金手链和一个沉甸甸的手镯上。 这些黄金首饰,是他从2021年起陆续购置的“压箱底”资产,发票和购买凭证都细心保留着。 2025年6月5日,抱着物尽其用的想法,江明将这些总重106.45克的黄金制品挂上了二手交易平台“闲鱼”。 很快,一位昵称“一朵小江花”的用户发来消息,表示对黄金很感兴趣。 经过几轮协商,双方敲定以当日支付宝黄金大盘价为基准,总价83400元成交,并约定次日中午在上海某商场门口当面交易。 “一朵小江花”解释自己需在家照顾孩子,将由丈夫前来完成交易。 6月22日正午,商场门口人来人往,一位陌生男子准时出现,简单验看黄金、核对克重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江明80000元,剩余3400元则通过支付宝即时到账。 交易干净利落,江明暗自庆幸闲置物品顺利变现。 然而,当晚9点50分,一条冰冷的短信打破了平静:“您尾号XXXX的建行账户已被冻结。” 江明立刻联系银行客服,被告知账户系新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冻结,他心头一紧,连夜赶往辖区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所有交易材料。 警方初步判断他可能遭遇了利用交易“洗钱”的骗局。 7月22日,为彻底解决账户冻结问题,江明驱车近千公里赶赴河南新蔡,次日在县公安局反诈中心,他得到了一个更意外的消息,警方已申请将他账户内的8万元划扣! 次日,这笔钱果然被强制划走,账户在7月25日解冻时,只剩下空荡荡的余额。 警方回应,在7月23日江明前来说明情况后,经核查确认其“不涉及犯罪,系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但基于相关规定,他们认为江明建行卡内的8万元“系受害人直接转入资金,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权属明确”,因此在7月24日进行了划扣返还,并于7月25日解冻了账户。 警方坚称此操作“符合案件流程”。 但江明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交易时,其是善意方,警方无权扣划其账户中的存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姜明能不能要回被扣划的8万元? 《民法典》第311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当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动产已经交付,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江明在本次交易中通过公开平台闲鱼达成,有正常议价过程,采用常规支付方式,并是线下实物交付黄金首饰,现有证据未显示江明知晓款项来源非法,主观上应属于善意。 在交易对价上,江明与买家基于实时黄金大盘价,确定价格83400元,与106.45克黄金的价值基本相符,属于合理对价。 在交易敲定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江明已经按照卖家指示将黄金首饰已当面交付给买家的代理人。 因此,江明符合善意取得涉案钱款的情形,不应予以追缴。 警方认为,其划扣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对于被害人合法的财产应当返还,且公安机关及银行均应当协调、配合返还。这正是警方认定“权属明确”的依据。 然而,前述规定由属于部门规章,而《民法典》是基本法律,其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位阶更高,当二者在保护善意第三人与追赃效率上存在张力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民法典》。 同时,结合《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警方仅根据“单笔流入、直接溯源”即认定资金权属明确归被害人,完全忽略了江明作为善意取得人可能已合法获得该笔资金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存在瑕疵。 因此,江明或可通过申诉、检察监督等程序寻求救济。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上海,一男子在闲鱼出售自购黄金首饰,与买家线下交易,交易金额为8.34万元,一手
洋仔说法
2025-08-06 1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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