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吃饱了撑的!”四川广安,一对夫妻闹离婚,分割53只家禽时差点没打起来,因为

卖蠢 2025-08-06 12:58:29

“真是吃饱了撑的!”四川广安,一对夫妻闹离婚,分割53只家禽时差点没打起来,因为29只鸡、22只鹅和2只鸭子,大小不均还是单数,夫妻俩不知道咋分了,竟然闹上法庭。法官:多的一只鸡,作为散伙饭煮了一起吃。夫妻俩的反应,真是活久见。网友:有人多吃了一块鸡肉怎么办? 8月6日,据扬子晚报报道,2025年5月,杨先生和涂女士的感情,才柴米油盐里消磨殆尽,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亲兄弟还明算账呢,马上要分道扬镳的夫妻,当然也应该进行财产分割。 但夫妻俩对房产和财产没分歧,因为按照当地规定,带宅基地的自建房,只归本村村民拥有,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了,涂女士也带不走一砖一瓦。 而婚后,杨先生农闲时,出去打零工贴补家用,现挣现花,也没存下什么钱。 丈夫打零工,涂女士就在家搞养殖,他们一共养了29只鸡、22只鹅和2只鸭子。 而夫妻俩一拍两散,房子没法分割,家里又没存款,这群家禽成了他们的矛盾点。 按理说,家禽一人一半就可以了,可偏偏家禽出现了单数,夫妻俩谁都不想吃亏。 同时,人有高矮胖瘦,家禽也大小不一,涂女士觉得,大的家禽都是她养的,她应该拿大的,多出来的那一只,也应该归她所有。 但杨先生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他打零工回来后,也喂了小鹅和鸡鸭,凭啥把小的给他? 杨先生认为,应该不分大小,一人一半,这样合理公平,大小各半。而多出来的那只,他也不想便宜了妻子。 夫妻俩协商不一致,竟然为了这点破事撕破了脸,闹上了法庭。 法官真是哭笑不得,夫妻缘尽就好聚好散,这点芝麻绿豆大的小事也能打官司,太浪费司法资源了。 法官只能从中调解,陈法官提出,鹅群按大鹅3只、小鹅8只均分,或按市场价折算差价也可以,2只鸭子就好分了,一人一只,至于29只鸡,出现了单数,谁少分一只都不情愿,夫妻一场,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一拍两散,咋都得吃顿散伙饭吧,那就把多出来的那只鸡给煮了吃掉,这样再公平不过。 如果双方不同意,那就谁把鸡留下,就按市场价,给予对方一些经济补偿。 这时,突然杨先生和涂女士异口同声的说:“吃鸡,一起吃鸡!” 陈法官忍俊不禁,这夫妻俩在这件事上,十分默契,实属难得。 最终,杨先生和涂女士达成一致,吃完鸡就办离婚。 有人调侃,要是在吃最后一顿散伙饭,男方或者女方多吃了一块鸡肉或者多喝一口鸡汤怎么判?如果是一个或三个小孩,估计小孩知道了会瑟瑟发抖。如果有孩子是单数,那就再生个呗? 一日夫妻日恩,夫妻一场,为了几只家禽闹的鸡飞狗跳,丢了西瓜拣乏麻,离婚了人都不要了,还要几个鸡鸭鹅干啥,哎,心小的跟针眼似的。 切肉时可得小心一点儿,可别切得大小不匀,要拿称称重,精确到克,另外千万别切成单数,记得切成54块。 一切两半各自带走,省得一锅煮了少吃一块,都散伙了还吃啥饭。老婆都不要了,还在乎一只鸡?这样子的男人,不离婚也难! 俩夫妻这么斤斤计较,难怪过不下去了,不离婚才怪,做人要大度生活才一帆风顺的。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对共同饲养的53只家禽鸡、鹅、鸭的分割争议,属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应优先协商分割财产。本案中,双方因家禽大小不均、数量为单数无法均分,协议失败后诉至法院。 法官结合家禽的实际状况,大小差异、单数难题,以及农村生产生活特点,提出“搭配分配大小鹅”“多出的鸡共食”等方案,既符合“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的裁判要求,也体现了对双方劳动投入的公平考量。 《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家禽作为活体动产,若机械分割如直接平分会因个体差异导致价值减损。 根据这条,法官建议将无法平分的鸡煮食,实质是“折价消耗”的变通方式,化解实物分割难题,避免强制拍卖变卖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家禽在农村具有生产资料和情感价值的双重属性。 如果严格按法律条文拆分活禽,需面临抓捕、估值、执行等现实困境。“共食调解”以生活智慧填补法理缝隙,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意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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