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一男子花了26.6万彩礼,买了26290元三金,跟妻子奉子成婚,可结婚才2个月,男子意外离世,妻子答应男子父母,把已经7个月的胎儿生下来,却又偷摸去做了流产,男子父母崩溃了,他们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这个薄情寡义的女人,退还15万彩礼,案子经过2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惊呆众人。 8月3日,据极目新闻报道,2023年,郭某和牛某相识相爱,两人爱的难舍难分,于9月份同居在一起。 3个月后,牛某意外怀孕,两人决定2024年3月喜结连理,百年好合,给未出世的孩子一个幸福的家。 郭某的父母并没有因为牛某生米熟饭未婚先孕而慢待她,三媒六聘一样礼数都不差,不但支付了26.6万彩礼,还给她买了26290元三金。 郭某和牛某没去领证,但按照家乡习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在亲朋好友的见证和祝福下,喜结连理。 但天有不测风云,郭某没等到孩子出生,2024年5月15日,他就在意外中离世。 此时,郭某和牛某结婚才2个月,郭家父母失去了独生儿子,牛某失去了丈夫,而她腹中7个月胎儿,还没出生,就没了父亲,一家人的悲痛铺天盖地。 郭家父母怕儿子不在了,儿媳妇牛某打掉孩子,那可是老两口活下去的希望,郭家的血脉传承,他们就找媒人去做思想工作。 牛某很是通情达理,承诺会生下孩子,并把孩子抚养长大,让郭家父母吃了颗定心丸。 可2024年6月底,牛某却突然反悔,可能她觉得独自扶养一个孩子太难,也可能怕孩子成为她追求幸福的羁绊,她竟然擅作主张,并瞒着郭家父母,去医院把孩子做掉了。 牛某的做法,对郭家父母打击是巨大的,他们心痛不已,愤怒至极,一纸诉状把牛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5万彩礼。 在郭家父母看来,牛某薄情寡义,言而无信,断了他们老两口的希望和念想,他们郭家花了大钱娶进门的媳妇,儿子遭遇不测,孙子被终止妊娠,既然如此,牛某就退15万彩礼,否则难消他们的心头之恨。 有人说,没有登记结婚就算办了婚礼也没用,男方财产也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也没签自愿赠予,男方死了相当于婚礼作废,更别说唯一的枢纽孩子还被流了,彩礼被追回也是理所应当。 男方是独生子吗?他如果有兄弟姐妹,以后他爸妈可不一定养这个孩子,现在失去儿子伤心想要这个孩子,真生了不想养或者年龄大养不了,不还是女方的责任。 人生总有很多意外,未婚同居没问题,怀孕没问题,男方意外离世也没问题,男方父母想要孩子,女方不想要也没问题,唯一的问题是女方应该主动退还或者退还大部分彩礼,最起码,男方父母要求退还15的时候,应该直接给人退了。 还有几个月就生了,引产对女孩影响很大的,有些女孩甚至以后再也不能生了,如果不想退还彩礼及三金,这种情况还不如和男方父母协商,孩子生下来后给爷爷奶奶养,反正没有领结婚证,以后还能当头婚嫁人,不想和这个孩子有关系的话可以和爷爷奶奶签协议,断绝母子关系,如果觉得30万生一个孩子不划算,如果她丈夫去世,有赔偿金,也可以和公婆谈部分赔偿,都七八个月了,孩子可怜,女人身体损伤也大。 还有人认为,婚姻中一方死亡不代表婚姻的终结,法律仍然承认婚姻关系。如果女方没有发起离婚,男方无权要求退彩礼吧?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短期从感情上很难选择,但是长期来看,不要让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支持! 难道彩礼就是为生育而给的,生下之后可不是说一句话随风飘,养育一个人的精力金钱谁来付?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郭某与牛某按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第5条第1款第一项,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方父母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未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符合法定返还情形。 虽然男方支付了26.6万元彩礼及“三金”,但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情减少返还金额至12万元。 双方自2023年9月同居至2024年5月男方去世,存在实际共同生活并已怀孕,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支出。 牛某在丈夫去世后终止妊娠,对身心造成损害,且终止妊娠前曾口头同意保留孩子,法院认为其行为虽违背承诺,但妊娠及流产本身属于重大人生事件,需减轻返还责任。 牛某陪嫁物品及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且男方家庭未举证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未适用全额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牛某返还郭家父母彩礼12万元。 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真是开了眼了!第一次见这么公平的结婚方式!“我出60万彩礼,你要带60万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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