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丈夫整理亡妻遗物时,发现亡妻7年间给一已婚男转账高达93万多,那男的叫

小魏档案 2025-08-03 15:37:27

浙江宁波,丈夫整理亡妻遗物时,发现亡妻7年间给一已婚男转账高达93万多,那男的叫她“老婆”,她叫人家“哥哥”,丈夫和女儿、岳父起诉,要求男子返还93万余元,另支付5000元财产保全费,男子却说这笔钱是他们做生意的往来,法院一审、二审给出公正判决。

8月3日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被戴绿 帽好几年,老婆死了才知道,她给一已婚男转账93万多,这搁谁都难以接受,男子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切。

2023年9月25日这一天,女子项某得了恶性肿瘤去世了,她的丈夫陈统某不胜悲伤。

多年夫妻已阴阳两隔,陈统某操办完妻子的后事,整理亡妻的遗物时,发现妻子外面有人了,还是一个已婚男。

妻子背叛,任何一个男人都无法接受,陈统某和项某在1993年12月生了一个女儿,过了三年后,两人才登记结婚。

陈统某怎么也没想到,夫妻同床共枕多年,妻子竟然能瞒的如此之深,自己这么多年竟然也没发现,可妻子已经离开人世,这一切也无法追究。

不过,他发现妻子从2016年5月到2023年8月这7年间,陆陆续续居然给已婚男小陈转账935250元。

陈统某自然非常气愤,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虽然妻子走了,但是,她给出去的钱得拿回来。

他翻妻子和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有的已经被删除了,他用技术手段恢复了部分聊天记录。

陈统某发现,妻子和项某聊天十分用词肉麻,她管小陈叫“哥哥”,小陈则叫她“老婆”。

还有一个更刺激的聊天记录,项某和小陈说:“嫌弃我了?”小陈回复说:“永远爱着老婆你”。

证实了这一切,陈统某不打算就这么放过小陈。

他和女儿、岳父告上法院,要求小陈返还93万余元,另支付5000元财产保全费。

小陈自然不服,他说这些钱是和项某合作做生意的钱。

为此,小陈还找来证人施某作证,施某说在2015下半年,他和小陈、项某一起吃饭,听到项某、小陈谈合作生意,不过,不知道他俩到底做的什么生意。

法院查明,项某给小陈转账中,有一笔520元的,(520谐音我爱你,含特殊意义)。

另外,项某给小陈转账频率高,金额大小不一,明显不符合生意往来。

小陈只给项某转账过3次,一共984元。

1、陈统某作为丈夫,他对妻子给小陈转账一无所知,他有权要回这笔钱吗?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项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93万余元赠与已婚男小陈,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而且,9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项某无权擅自赠与第 三 者。

2、有人说,明显不尊重死者,就算转账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妻子是真心转账,丈夫只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

下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妻子项某将93万余元赠与第三 者,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某7年间给小陈转账93万余元,二人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关系,此类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小陈表示,这笔钱是和项某合作生意,但他拿不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称转账是“合作生意”,但拿不出协议、分红记录等证据,且转账有520元含特殊意义、高频次转账等特征,不像做生意,更像私人赠与。

而且小陈找的证人证言也没有相应证据作证,小陈应该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另外,小陈认为陈统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合法。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项某将和小陈的聊天记录删除,陈统某用技术手段恢复部分内容。小陈对于聊天内容不置可否,也没拿出证据证明,法院认定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判决:项某对小陈的赠与无效,小陈返还陈统某3人935250元,另小陈支付陈统某3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小陈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老婆死了才知道,自己被戴绿 帽子好几年了,这心里该有多崩溃?

本来心痛不已,现在欣喜如狂!

有人讽刺道,这真是生理性死亡一次,社会性死亡一次。

这次法院判的很正确,因为妻子在婚姻续存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更给家人带来了情感上的伤害。

夫妻忠实义务本是婚姻的底线,对每个人而言不只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婚姻、家庭和自我的尊重。

0 阅读:1360

猜你喜欢

小魏档案

小魏档案

小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