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与妻子先生2个孩子后领证,可领完证3年妻子就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过。男子外出务工养活2个孩子,一次意外不幸过世,用工单位赔偿220万元。离家12年妻子不知从哪得到消息,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分割46万的赔偿金,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据大象新闻8月1日报道,12年都不曾照顾家庭的妻子,却在得知丈夫意外过世有220万死亡赔偿金的时候突然出现要分钱,法院会支持妻子吗? 阿强跟妻子小美在2007年生下第一个儿子,但是却没有领取结婚登记证书。按照习俗,往往都是生下孩子后,才会去登记结婚,所以之前只是举办了婚礼就生活在一起了。 儿子出生后,阿强跟小美本打算去领证的,但是好巧不巧的是,在还没领证前又发现怀孕,领证的事情就又搁置了。 后来小儿子降生后,阿强跟小美两个人才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婚姻才算彻底稳定下来。 领证3年后,小美却突然从家里出走,杳无音信,不知道这人去哪里了,也不知道还回不回来,把2个儿子丢给阿强一个人照顾。 阿强为了养活2个儿子,不得不换个挣得多点的工作,但危险系数同时也增加了。 2022年,阿强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不幸离世。经协商,用工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220万元死亡赔偿金。 2个未成年的儿子就此成了没爹没妈的孩子,好在还有爷爷奶奶在,要不然真就成了孤儿。 阿强用命换来的220万死亡赔偿金很快就传遍了街坊四邻,同时也传到了小美的耳朵里。 这个离家12年的妻子,在得知有220万死亡赔偿金的时候,突然回来,说要拿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 小美离家的时候,大儿子7岁,小儿子5岁。时隔12年小美再回家,2个儿子都不认识小美这个人,要不是爷爷奶奶介绍的话,还以为是谁家的阿姨。 但是小美不在意2个儿子认不认她,她只在意自己应得的那部分46万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美认为,阿强过世留下的遗产,小美作为配偶是享有继承权的,跟2个儿子和公婆一样是可以分钱的,所以她回来就是要回属于自己的46万遗产。 阿强的父母对小美心里本就有怨恨,小美还想要回来分财产,阿强的父母当然不会同意,于是小美就把2个儿子和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美始终认为,她跟阿强并未离婚,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她还是阿强的妻子,那么她就享有妻子应该有的权利,分割阿强的遗产。 但是法院审理的时候提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小美既然承认了与阿强的夫妻关系,但是夫妻关系并非只有权利,还有义务,那么小美又做到了应尽的义务了吗? 法官对阿强所在的村子走访时发现,小美离家12年期间,从未回来过,哪怕是阿强的葬礼,也没有看到小美的身影。 虽然小美与阿强并未离婚,但是也并不能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与阿强有维系婚姻共同生活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夫妻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小美与阿强的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小美离家12年未尽到夫妻应有的扶养义务,且阿强过世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也并非属于遗产。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阿强的死亡赔偿金,扣除掉丧葬费用后,其余的由阿强的父母和2个儿子均分。阿强父母各分得20%,2个儿子各分得30%,驳回小美的诉求。 死亡赔偿金并非是遗产,是对逝者近亲属的赔偿。小美虽然在法律关系上是阿强的妻子,但是离家12年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没办法判定小美属于是近亲属。 所以法院做出的判决里,并没有小美可以得到的部分。 但是小美作为2个儿子的法定监护人,若是要争夺2个儿子的抚养权的话,那么2个儿子得到的赔偿金,小美还是可以代为管理的,直到2个儿子年满18周岁。 对于小美离家12年却回来争夺死亡赔偿金一事,您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安徽阜阳,男子与妻子先生2个孩子后领证,可领完证3年妻子就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
清歌畅
2025-08-02 2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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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
丢下年幼的两个儿子12年不闻不问属遗弃罪,情节严重,应判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