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跟有着30年交情的男同学出去旅游,在宾馆里,男同学搂抱并强吻了女子。女子接受不了抑郁了,遂一纸诉状把男同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男同学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道歉等。可男同学辩称,是未能给女子提供高档酒店以及门票,女子心生不满。一审法院判决男同学赔偿5000元,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意见。(案例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女子赵某与王某是同学关系,两个人有着30多年的交情。
2024年4月23日,两个人相约到郑州去旅行,入住酒店期间,王某来到赵某的房间里,两个人正聊着天,王某突然对赵某进行搂抱、亲吻,赵某当时表示拒绝。
虽然王某于当天就通过短信的形式给赵某道歉,不过赵某并没有原谅王某。还表示:就你干这点事,借着老同学的身份,利用30年相识情谊的信任……说你不尊重女性都太轻了,根本就不是人干的事儿……
之后,赵某多次向王某发送信息,王某未回复。
经过这件事之后,赵某出现了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状况,去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不再对自己进行骚扰,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时,面对赵某的控诉,王某辩称:
第一,虽然赵某提交了两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过从内容上显示,王某并没有存在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
第二,王某怀疑由于这次出去旅行,王某未能给赵某提供高档酒店住宿,也没有给赵某购买景点门票,这使得赵某心生不满。
第三,两个人在聊天过程中,赵某的心情很好,甚至有多次开怀大笑的情况,充分证明王某并不存在违背赵某意愿的言语。
综上,赵某主张王某的行为构成性 骚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张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内容,关于赵某主张受到王某的骚扰,与其存在高度的盖然性,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
关于王某称两个人在聊天时谈笑风声,以此证明赵某并没有受到伤害。法院认为王某应该遵循道德及法律的要求审视自己的行为,不应该以赵某未明确制止就认为其行为是正确的。
综上,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王某赔偿赵某5000元。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由于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已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赵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因王某的骚扰,与赵某患上抑郁症存在高度关联性,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且王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赵某受损害的程度,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酌定王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赵某有失公允。
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向赵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为宜。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兰山719
我怎么认为,男的拿钱,从此恩断义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