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狂了!”重庆,男子牵狗绳去遛狗,遇到2个女邻居,她们不牵绳遛狗,他皱起眉头,提醒她们,遛狗要牵绳,结果他被这两名女子骂,他就拿出手机拍下来,一名女子还直接抢了他的手机,然后狠狠地将手机砸向他的面部,导致他鼻梁骨折,面部多处受伤,造成轻伤二级,男子追究女子的责任,此事刑事立案了,但女子很快被取保候审,并且女子还通过司法途径报复他,打压他,说男子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据封面新闻报道,2月24日的晚上,发生了一件令刘先生非常气愤的事情,他一想起这个事情,他摸着自己疼痛的脸,就气得咬牙切齿,却又拿那女子没有办法。 那天晚上,刘先生吃了晚饭之后,习惯地带着他的宠物狗狗去遛弯,他很自觉,每次带着狗狗出去遛弯之前,他都会给狗狗拴好狗绳,这是一个人的素质,刘先生可不希望有人被他的狗给吓到。 他牵着那听话的小狗狗,来到楼下散步,狗狗不紧不慢地跟着他,不叫也不跑,那听话的小狗让人看着就喜欢。 刘先生看着自己那听话的小狗,内心平静地感受着的美好的夜晚。 突然,他看到有两个女子也在遛狗,他一看就是自己的女邻居,都是爱狗人士,刘先生对他们的狗也多看了两眼。 刘先生这一看就看出问题来了,只见她们的狗狗没有拴狗绳,在她们周围四处奔跑,小狗就算被抱在怀里,也似乎想挣脱,下来奔跑。 他看着这两只没有栓绳的小狗,心里就不舒服了,难怪有那么多人,讨厌养狗的人,就是这些养狗的人,很多人是不拴狗绳的,这很没素质。 刘先生看了之后,就忍不住提醒她们,遛狗要拴狗绳,要是狗狗吓到人,或者咬到人,就麻烦了。 结果刘先生这么一提醒,竟然惹来那两名女子的破口大骂。 刘先生也不服气了,就反问她们:“有没有素质,我喊你拴绳,你骂我干嘛?” 结果刘先生说完这么一句话,一个女子就走了过来,向他打了一下。 刘先生还从来没有遇过这么嚣张的事,当时就掏出手机要将这两名嚣张的女子拍下来。 结果这彻底惹怒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怒气冲冲地走过来,一把抢走手机,然后将手机狠狠地砸在刘先生的脸上。 瞬间,脸部的疼痛蔓延了刘先生全身,他只感到鼻梁处有撕裂般疼痛,紧接着就感受到脸上一直在流血。 他受伤了,住进了医院,经诊断,他的伤是轻伤二级。 无缘无故受这么重的伤,刘先生自然不愿意就此不了了之,他要追究女子的责任。 3月21日,女子被刑事立案了,刘先生内心终于松了一口气,恶人终于要受到惩罚了。 但他觉得很奇怪,3月25日那天,他竟然得知这女子被取保候审了,他不服气呀,她无缘无故被女子打成轻伤二级,女子却有可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更让他气愤的是,后来女子竟然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他,告他侵犯了女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并且事发之后女子一直没有对他进行任何道歉,刘先生就想不通了,这女子到底有什么靠山,竟然能如此嚣张。 那么该如何来认定这件事情呢? 首先,女子遛狗不拴绳,她们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刘先生只是出于好心提醒,却被女子辱骂殴打,刘先生没有过错,错在女子太嚣张了。 其次,女子不但辱骂刘先生,还拿手机砸刘先生,导致他轻伤二级,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在这件事当中,只要刘先生不谅解女子,女子终究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并且刘先生在这件事当中受到了人身损害,他还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但是这名女子如此嚣张,并且连道歉都没有一句,刘先生要赔偿,估计很难啊! 那你是如何看待刘先生的遭遇呢?
“这个男人太精了!”2023年,云南昆明一男子,早晨醒来时发现他身边躺着一位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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