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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承包费不是工资是经营收益,不能以讨薪为名讨要承包费。

包工头属于经营主体,其收取的承包费属于经营性收入,并非工人工资。承包费纠纷不能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途径索要,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以“讨薪”名义主张承包费用,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该行为甚至涉嫌违法。
包工头赚取的是项目经营利润,本质是攫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旧社会称之为剥削)。部分包工头企图空手套白狼:不投入足额资金开展经营,不给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又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只一味要求工人付出劳动、压榨劳动者剩余价值,这种想法绝无可能得逞。
如果不对这类行为立法惩戒,有些包工头还会自我美化,标榜自己仁慈善良,宣称是为务工群体谋福利。
补充法律要点参考:
1. 劳动报酬 vs 承包款区分: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务获得的劳动报酬,受《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承包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款项,归《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无权处理。
2. 用工责任边界:即便双方写了承包协议,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用工方依然负有缴纳社保、工伤赔付的法定义务,不能靠一纸承包合同免除对工人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