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份签订于2007年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何在17年后依然"深藏暗箱"?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居民罗某因要求公开其当年的拆迁档案,在与基层街道办对簿公堂后一审败诉。该案并非普通的纠纷,其背后涉及430余平方米的两栋自建房补偿疑云、一份签字后未获兑付的空白协议,以及基层拆迁运作中难以忽视的重重暗箱。这不仅关乎征地拆迁历史信息的透明与否、更直指村民法定知情权是否沦为纸面空谈,以及基层监督职责是否在"程序游戏"中悄然蒸发。
一、 核心诉求:三份关键档案,一笔补偿款"下落不明"
据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显示,原告罗某系长沙市天心区石人村(现石人经济合作社)村民。其母亲于1998年出资一万余元向村集体购买旧厂房,用作兄弟两人自建住房。2007年,因"金石·蓉园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该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罗某称,其家庭实际被拆除房屋两栋属兄弟各自所有,总面积超过430平方米。其中,2007年7月25日,他在一份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涉及补偿金额68万余元,但负责拆迁的"新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房屋未倒地"为由,始终未支付该笔款项。2008年底拆迁公司又与其母亲签订另一份协议,随后两栋房屋被一并拆除获补偿79.8万元于2009年1月22日转入其母亲账户。村委会方面称该笔款项即覆盖两栋房屋的总补偿,2007年的协议已"作废"。
然而罗某至今从未收到该协议文本,也无法核实面积认定与补偿计算的依据。2025年他向石人经济合作社申请村务公开,要求获取三份关键材料:
1.2007年该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罗某户当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其被拆迁房屋及地上物的调查登记、补偿公示材料。
在合作社多次拒绝后,罗某向监督机关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提出履职申请,却陷入"督促---转达---无果"的官僚循环。
二、 街道发函被指"程序空转",一审法院认定已尽责
新开铺街道办在接到申请后,与双方进行了谈话,并向石人合作社发出一份《督促函》,要求其对申请事项核实并公开,随后将上述情况以《告知书》形式回复罗某。因未实际获得所需文件,罗某认为街道办仅完成"转达"而未实质开展"调查核实",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督促实质公开。罗某在申诉中还指出"天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街道办公场所关联,且街道工作人员莫某等人深度参与协商过程,令其对拆迁程序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提出质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街道办已采取了询问、下发督办函、等措施。鉴于申请事项年代久远,不能以罗某是否最终收到材料来评判街道办是否履职。法院指出,村民应在拆迁当时充分了解政策,时隔多年再申请公开可能"增加基层负担"、"重起争端",最终判决驳回罗某诉求,认定街道办已履行监督职责。
三、 上诉焦点:监督是走"程序"还是求"结果"?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强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对村务的监督职责应包括"调查核实"与"责令公布"。
上诉方认为,街道办仅下发督促函属"启动程序",但未对合作社是否依法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未进行后续核查与责令改正,属于"监督环节缺失",未能保障其知情权的实质实现。罗某特别申明,其当年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且房屋在建成时曾因超面积向村委会缴纳罚款1335元(据其称,合法认定面积应为159平方米,而非仅135平方米),这些关键事实均需通过原始档案来厘清,而街道办的监督并未推动问题进入实质核查阶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明确:对于历史遗留的村务公开申请,基层政府的监督责任边界究竟何在?是完成"程序性督促"即可,还是必须为村民获取关键信息提供实质性保障?
四、 关联线索加深疑点,信息不透明牵连多重权益
尽管本案核心是程序争议,但当相关线索折射出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点。罗某称,其母亲收到的79.8万元补偿款并非由拆迁公司直接支付,而是由村委会通过现金支票转存入账户。该支付路径的异常令其对补偿流程规范性与款项完整性的怀疑。
罗某强调:“由于金石蓉园安置房范围内被拆村民手上都没有给拆迁补偿协议,造成跟我一样十几户无法退税,多次向村委街道讨要没有答复!2024年8月街道却为06年被拆村民出具了《被拆人员证明》及《农村房屋拆迁协议》办理了退税!”
另据街道发布的《拆迁农民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介绍》文件中,明确退税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和合作社出具的《拆迁证明》,并提示2007年左右的协议“因时间久远”,获取存在困难。这恰好与罗某的现实困境形成呼应,也暴露出历史拆迁档案管理不规范查询机制缺失的普遍问题。据了解,该村同属重建地安置范围因缺失拆迁协议无法办理购房退税的村民尚有十几户。但令人疑惑的是早于罗某一年2006年被拆的一户村民却在2024年8月拿到了街道提供《被拆迁人员证明》及《农村房屋拆迁协议书》办理了退税,村委、街道的大红印章赫然在目。不禁让人联想这十几户的拆迁档案资料被村委、街道捂得如此严严实实,究竟掩盖的是什么见不得光的真相?
结语:信息公开关乎权益与信任:让真相不再“迷路”
罗某的诉求,不仅关乎一份十七年前的协议,更关乎对其合法权益的追溯,以及对基层村务公开与拆迁操作能否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质问。在城镇化快速推的进程中,妥善保管并依法公开征地拆迁档案,确保补偿流程的透明与规范,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化解潜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公正的裁决,让信息公开之路不在“履职闭环缺失”,让真相不在“迷路”。让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法律的尊严与力量得到真正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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