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后,每月按时给妻子打去儿子抚养费。不料,8年后,男子觉

沛山评生 2025-07-28 18:12:12

冤不冤?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后,每月按时给妻子打去儿子抚养费。不料,8年后,男子觉得儿子越长越不像他,于是便做了亲子鉴定,果不其然,结果显示对方并非亲生。 男子愤怒不已,遂将前妻告上法院,让她返还多年来支付的共计32000元的抚养费用,另外还要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失。 岂料,前妻则拿出男子提出该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反驳,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红星新闻 2025-7-28)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陈先生和女子林某登记结婚,之后便有了儿子小宇。 2016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商定小宇由林某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从离婚后到2019年,陈先生总共支付了32000元抚养费。 然而到了2019年,陈先生越看小宇越觉得和自己不像,就向孩子的母亲提出做亲子鉴定,可是林某不同意,这件事就搁置下来了。 从那以后,陈先生就更加确信其中有问题,于是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了。 直到2024年10月,因为陈先生向林某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抚养费,两人就又提起了亲子鉴定的事。 这次做了鉴定,结果显示陈先生并非小宇的亲生父亲。 陈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如同遭受晴天霹雳。 2025年2月,陈先生毅然把林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32000元抚养费,并且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返还抚养费这件事上,陈先生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养育了非亲生的孩子,理应要回这笔钱。 可是林某却不这么看,她辩称,陈先生从2019年就不再支付抚养费了,那个时候他就已经知道小宇不是他亲生的,现在都过去3年了,再提返还抚养费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支持。 显然,陈先生虽然和林某离了婚,但多年来也是真心实意地养育孩子。 如今,他知道孩子并非亲生,想要回这笔钱是很正常的——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白白养育别人家的孩子呢? 再说林某的这种辩解,在2019年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陈先生只能是怀疑,无法确定事实,怎么就能确定他知道真相后,过了诉讼时效呢?这显然是荒谬的!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1、父母当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这并不包括对非亲生且无法律拟制关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 陈先生和小宇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收养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最初支付抚养费是基于“误以为是亲生子女”的错误认知。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承担了本不应由他承担的抚养义务,遭受了财产损失,而小宇获得了不当利益,所以陈先生可以要求小宇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 2、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陈先生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应从陈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 虽然陈先生从2019年开始怀疑,但直到2024年10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才确定孩子非亲生,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24年10月开始计算。 陈先生于2025年2月起诉,并没有超过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3、陈先生同样可以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陈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 林某应当向陈先生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向陈先生返还32000元的抚养费用,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向陈先生支付10000元的精神赔偿。 总的来说,这件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谁有理。 陈先生拿回自己的钱、索要精神补偿,合情合理;林某想靠“时效”来逃避,实在是站不住脚。 婚姻里最忌讳欺骗,尤其是这种关乎孩子的大事,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最后真相大白,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躲不掉的!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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