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了孩子,他只能去门口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维持生活,他多次要求女儿归还房产,索要房产无果后,男子又要求女儿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却说:房屋产权虽然是女儿的,但是给了他3套房屋使用,3套房屋的租金,养他足够了,养媳妇孩子是他的义务,和我女儿没关系。结果让男子后悔莫及。 7月22日,据BRTV生活这一刻报道,女子和男子结婚多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二人努力打拼,共同拥有了7套房屋。 2018年,男子坚决要求离婚,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家里的7套房子,全部给到唯一的女儿。 但是同时约定,两人对房屋拥有使用权,女子自己住了一个3居室,男子有3个两居室的使用权。 双方离婚后,男子再婚,并跟现任妻子生了一个孩子,之后男子反悔,多次要求女儿归还7套房屋,被女儿拒绝后,男子跟女儿打了7年官司,都没能要回房屋。 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说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身体不好,只能在门口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再婚后又生了孩子,生活开销增大,要求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 可男子前妻却帮着女儿:不可能给他的,3套房子的租金,养他自己足够了,养媳妇和孩子,那是他自己的义务,跟女儿没有关系,真正到没有生活能力的时候,肯定会给。 我跟孩子说过,虽然说分开了,到时候该管还得管,现在还没到养他的那个时候。 男子坚决要求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和女儿均认为男子还没有到需要赡养的地步,双方调解失败,没能达成和解。 1、父母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后,还能反悔撤销吗?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一旦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双方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子女的抚养约定、财产分割等,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反悔。 男子和前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后,想要再拿回来,是很难的。 除非男子能够证明当初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果单纯是反悔,想要撤销“将房屋给子女”的条款,或者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这种诉求基本会被驳回。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离婚协议中将房子给子女,这不是简单的送礼物,而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承诺。 一旦签字,再想反悔把房子要回来,基本是不可能的。 2、男子是否可以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呢?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男子虽然说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只有2000多的保安工资,但是实际上,他有3套房屋的租金收入,能够满足其个人基本生活所需,具备相当的经济能力,因此他主张的生活困难显然难以成立。 其要求女儿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3、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这一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状况变化、子女经济能力差异或父母曾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 男子的女儿也承诺,在父亲需要赡养时,她会尽到自己的义务,但是不是现在。 父亲再婚后,需要抚养幼子,这是他作为丈夫和父亲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但是不能把这种责任转嫁到女儿身上,要求女儿为他现在的生活买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24 1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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