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老师要对学生做家访,学生的母亲接待了这名老师,结果两人却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家长称是被男老师侵犯的,可是经过调查并未发现有犯罪行为发生,不过,男老师还是赔偿了对方20多万,还被学校给降职了,然而,女家长还是不打算放过这名老师,执意要曝光。 据刘女士介绍,自己是离异带着孩子,事发时,孩子的老师说要家访,于是就同意了,他来的时候是14点左右,走的时候天已经黑了。自己转身的时候,被男老师从身后抱住,然后就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刘女士感染了HPV并报了警,可是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所以就没有立案。 而社区工作人员则表示,他先后共发生了三次关系,男方赔偿了20多万,而学校则表示,两人是婚外情关系,已经对男方做出了降职处理。 事发后,有网友说,一次可能是犯罪,但是先后三次,就不太正常了。还有网友说,如果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要赔偿20多万? 其实,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要认定老师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以及刘女士是否是被迫发生关系。警方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师强迫刘女士发生关系,这可能是因为缺乏如身体伤痕、现场搏斗痕迹等直接证明暴力胁迫的物证,也可能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刘女士当时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其次,关于HPV感染与侵权责任。刘女士感染HPV,认为是老师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无法确凿证明老师是传染源,或者无法证明老师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等过错行为,刘女士要追究何老师的侵权责任就存在法律障碍。 再者,从学校的处理来看,学校认定何老师与刘女士是婚外情关系,并对何老师作出降职处理,这涉及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与学生家长发生不正当关系,确实违反了师德。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教师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不过,事发后,老师赔偿刘女士20多万元,换句话说,这笔赔偿并不代表老师承认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成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但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表明何老师存在犯罪行为,即便已经赔偿和解,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是,学校解释两人是婚外情关系,那么,这种关系的存在,即便真的是性侵,如果不立即报警,事后想要还原事实还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湖南长沙,一离异单亲妈妈和女儿相依为命。下午2点,女儿男老师来家访,却突然从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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