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前一晚入住酒店,第二天洗澡时发现花洒有粪 便,通知前台后,工作人员也确认。酒店给她退了房费,女子担心被传 染 疾 病要求做体检,还要赔偿5000精神损失费。店长:长沙接近40度,前一晚入住,第二天中午说花洒有排 泄物,一直不洗澡吗?女子:诬赖,必须赔钱,道歉! 张女士在7月12日到长沙旅游,下车后已是晚上,就在网上订了火车站附近的酒店,打算暂时住一晚。 办完入住手续,已是深夜, 她累的不行,也没洗澡就入睡了。 直到第二天上午,张女士睡醒后,想痛痛快快洗个澡,然后换一家酒店住。 就在快洗完澡的时候,她用手去调整花洒,摸了一手黏糊糊,凑到灯下一看,是一滩黄黄的东西。 她到外面的有阳光的地方一看,立马一顿干呕,手上分明是一摊粪便。 张女士冲到卫生间,吐到崩溃,打开水龙头一顿冲。 为了固定证据,她又把花洒拉到走廊,用手机拍下了图片。 随后,张女士打电话给前台,反应了情况,前台派人来查看。 客房大姐,用手在花洒上抹了一点沾着少量糊状物,站在窗前亲自确认:臭臭的,像是脏东西。 张女士还拍下了,和这位大姐的对话视频。 之后,张女士开始担心,自己已经用了花洒,手上也弄上了粪便,会不会被传上病? 她到前台退房时,要求酒店支付体检费,自己需要去做个全面体检,不然心里总是担心,和膈应。 前台让张女士找客房经理对接,经理推说自己休班,却迟迟不表态。 店长出面处理后,强调他们酒店有严格的打扫、查房的流程,一口咬定酒店不会出现这样的事。 店长的态度,张女士无法接受,她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市监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酒店仍然对张女士提出的,要求体检的事只字不提,对5000元的赔偿更是不理不睬。 店长称,按着流程,张女士入住之前,保洁打扫完房间,还有第二轮查房,他肯定张女士入住之前花洒上没有东西。 店长的言外之意,谁都明白,那是指排泄物是张女士自己弄的。 这让身在外地,举目无亲的张女士几乎崩溃,她再次向当地12345报投诉。 在多方协调下,酒店才退了当晚的房费,但对张女士提出的5000元赔偿,还是不认可。 张女士怒了,酒店无赖先不说,主要是往花洒上弄东西的那个人,如果是个变 态,自己有被传染的危险,要求体检有问题吗? 张女士对酒店方的强硬态度愤怒不已,这事不能算完,酒店不但要赔偿,还必须给她道歉,否则不会善罢甘休?! 这时候,酒店又抛出一条证据:张女士是前一天,晚上8点多入住的房间,通知前台花洒有问题时,已是第二天中午12点。 当时长沙是40度的天气,她一天都不洗澡,这这话谁信呢? 这事怎么看都不正常,酒店只给退了房费,如果再有其他要求酒店不承担! 酒店负责人表示,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孰是孰非确实无法查清,因为房间没有监控。 张女士急了,一句无法查清,那也不能赖在客人头上吧? 有人猜测,这事可能和上一位入住的客人有关,只是保洁在清扫房间的时候,没有挨个检查各种设施。 像花洒这种物件,就算真有排泄物,不用不会知道的,如果不是张女士用手调整花洒,她用了也不知道。 没有监控,谁说不清到底是酒店的责任,还是客人故意栽赃。 既然无法证明,不如双方各自吸取教训,客人入住时,工作人员直接带客人验房入住,一切纠纷也就杜绝了。 酒店也别矫情,入住的啥人都有,对房间故意糟蹋的事,哪个酒店没发生过呢?本来就说不清的事。 酒店既然已退了房费也就差不多了,狮子大开口,5000块钱精神损失费,怕说不过去吧?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有责任保证房间设施的清洁卫生。 张女士提供的照片、视频及前台工作人员的确认,证明花洒存在粪便,属于明显的卫生问题。 酒店若无法证明已尽到清洁、检查义务,如查房记录,则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张女士的合理损失,如体检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女士因接触粪便产生强烈生理不适,如呕吐,和心理担忧,担心感 染疾病,可能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但这事也不是张女士一个人说了算,她需提供证明,如心理评估报告,或相关证据,如因焦虑就医的记录,证明其精神损害,与酒店卫生问题存在直接关联。 若证据充分,可支持合理的精神赔偿。 关于体检费,酒店应承担张女士因卫生问题产生的合理体检费用,因酒店过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 关于精神赔偿,需张女士进一步举证,精神损害的严重性。 若无法提供医疗证明,主张5000元可能较难获支持,但可协商,或通过调解降低金额。 目前,卫健局已介入核查,有关部门也在对此事进行协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2025-7-18
湖南长沙,女子前一晚入住酒店,第二天洗澡时发现花洒有粪便,通知前台后,工作人员
小漂亮观世界
2025-07-19 17: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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