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火锅店,服务员拿水壶加热汤,“壶把”突然断裂,热汤烫伤女子的3岁女儿和母亲

云景史纪 2025-07-19 16:19:27

上海一火锅店,服务员拿水壶加热汤,“壶把”突然断裂,热汤烫伤女子的3岁女儿和母亲,不料,服务员迅速逃跑,之后,女子崩溃地说:整个店都很冷漠,我们抱着孩子到处找冷水、冰块,之后,治疗产生2万多医药费,店家都不愿支付。没想到,记者来后,这次店家的态度180度大转弯。

2025年6月29号晚上,陈女士一家五口在一知名商场里的一家火锅店里吃火锅,却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事发当时,陈女士一家五口围坐在桌前享受美食,这时,服务员拎着一个热水壶来给他们加热汤。

突然,服务员手中的热水壶壶把断裂,一壶热汤全都洒在陈女士3岁女儿和母亲身上,两人被烫的痛苦尖叫。

陈女士一家顿时慌作一团,而服务员却迅速往大门那逃跑了。

陈女士见母亲和孩子被烫伤,急忙打了120,她的丈夫抱着孩子四处找冷水、冰块。

据事发当时监控显示,服务员拎着热水壶在老人和孩子那侧加汤,而热水壶的壶把突然断裂,整个壶身掉在桌上,在这一瞬间倒在桌上,热汤溢出,直接洒在陈女士女儿和母亲身上,而老人当时抱着孩子已经来不及躲闪了。

让陈女士感到心寒的是,出事时,她们全靠自救,店里的工作人员却还在给别的桌上菜,陈女士说:整个店的工作人员都很冷漠,当时我们就像被屏蔽了似的。

而陈女士的女儿和母亲的伤势也挺严重,老人和孩子的大小腿部、臀部、还有会阴部都被烫伤。

经医院诊断,陈女士母亲有8%的烫伤,女儿4%的烫伤,两人都是二度烫伤,部分重二度深二度。

看着母亲和女儿的伤势严重,陈女士心疼不已,而治疗期间,火锅店还有服务员连个态度都没有,让她非常无奈和气愤。

陈女士气愤的不仅是店家没拿出态度,还有母亲和孩子治疗花了2万多,店家也不愿意支付。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女士的母亲和女儿治疗已产生2万多元医疗费,且烫伤为二度(部分深二度),治疗过程漫长,后续费用可能持续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店方需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并预支后续合理费用。

另外,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未确保加汤热水壶的安全性(热水壶壶把手断裂),且事故发生后,店家未及时提供应急帮助,如尽快提供冷水、冰块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服务员加汤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操作不当导致顾客受伤,店方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事后向店员追偿。

服务员逃离现场的行为,虽可能加重受害者损失,但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范畴,店方不能以“个人行为”免责。

陈女士算了一下,从6月29号出事到7月8号,店家也没有道歉,她一气之下联系了商场,在商场介入下才道歉,可是,陈女士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却被拒绝了。

在记者的介入下,火锅店的负责人陈经理表示对陈女士抱歉,责任都在店方。

陈经理还表示,出事后,店里把壶都停用,全部换新了。

那么,事发时服务员是不是服务员没有拧紧呢?

陈经理表示壶是一体的,加汤是从壶嘴加进去的。

对于赔偿,陈经理解释说不是不赔偿,是当时没有说清楚,是自己表述不当。

火锅店买过保险,陈女士家人产生的医疗费可以走保险理赔一部分,如果,火锅店先垫付费用,那后续保险公司把理赔款打进陈女士账户,希望陈女士可以退还。

陈女士觉得,母亲和女儿烫伤严重,保险理赔也不够治疗费的。

因此,陈女士提出诉求,希望店家先把产生的医疗费结算掉,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等治疗结束再一起协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此事中,陈女士母亲和女儿在火锅店被热水瓶突然断裂烫伤,属于经营者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店方需承担上述费用。

如果,陈女士或其家属因照顾伤者导致误工,可要求赔偿误工费。

烫伤患者需加强营养促进恢复,营养费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还有,伤者需专人护理或产生交通费用,店方需一并赔偿。

店方负责人表示,不管是一次性赔偿,还是分阶段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医药费、营养费等等,都愿意赔偿。

同时也对陈女士一家人表示歉意,希望其母亲、女儿早日康复,后续会积极配合。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个醒,安全意识一定要时刻保持,店家服务员加汤在老人和孩子一侧加,就是大忌,一般店家都会尽量不在老人小孩这一侧上菜,说明该店培训这块缺失。

而顾客也要有安全意识,当服务员加汤时,难免会有热汤溅出来,也要提前规避,虽然这事是店家的责任,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被烫伤,遭罪的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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