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有两年没有管车位,等他再次来停车时,却被租户告知,这个车位已经有人租给他了,男子这才知道有人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1年的租金是36,00元,他去找冒充者,他态度恶劣,还不愿意开门。 据风芒新闻,7月19日报道,文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也是一时兴致起来,就想在这个小区买一个车位,他喜欢这个小区,还想着未来可能在这里买一套房,所以他趁着手里有钱,就买了一个车位,当时他花了7万元。 买了车位之后,文先生因为没有住在这个小区,也没有买房,所以他几乎就没有再理过这个车位。 他这个车位的位置相当好,是在楼梯出口处,所以进进出出的业主都知道,这个车位有人买了,但是没有人停车。 于是有大胆的业主,就冒充车位的主人,今年3月份,把文先生的车位给出租了,一年的费用是36,00元。 那位业主以为,反正车位主人也没有露过面,这个车位一两年也没有人停过车,就算把车位出租了,也没有人发现。 可他不知道的是,文先生虽然没有在这个车位停车,但是他还是会时不时过来,看看自己的车位。 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人停车了,他就觉得奇怪了,赶紧联系了那位车主,结果车主告诉他,这个车位他已经租下来了,租金都已经付了一年的了。 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突然间得知自己的车位,竟然有人租下来了,他却毫不知情,他马上知道有人私自冒充车位主人,出租他的车位了。 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文先生特别想找出冒充车位主人的这个业主,他来到了物管处,因为他的车位的信息,物管处是有备份的,车位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自然清楚。 在物管的调查下,他们找到了这个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但是这个业主态度非常恶劣,根本连门都不开,不愿意出来见文先生。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不愿意出来,租户依然用着文先生的车位,文先生作为车位主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人挣钱,有人用他的车位,他很是气愤,就报了警。 民警希望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还有租户以及文先生坐下来,三方好好协商,但是那名业主依然没有出来处理此事。 文先生只好又找到物管,他对物管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很不满,车位的实际情况,只有物管是最清楚的,到底谁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了他的车位,他认为物管应有责任保管好他的车位,而不是让人任意使用。 物管的人也作出表示,他们会找到这名业主,然后当面对质,给文先生一个答复。 发生这样的事情,文先生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甚至疑惑业主怎么会知道车位的实际情况,然后私自出租车位。 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文先生该怎么办呢? 1、 文先生花钱买的车位,这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名业主冒充车位主人,私自出租文先生的车位,就已经对文先生造成了侵权。 2、 文先生和物管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他的车位被人出租,物管有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由于物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也要履行违约责任。 3、 冒充车位主人的业主,他以非法手段获得收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为这个车位不是他的,他欺骗了租户,他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文先生所遇到的事情呢?素材来源:风芒新闻 7月19日
湖南长沙,男子在一个小区没有买房,但是他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车位,买了车位之后,他
冷山冷山
2025-07-19 1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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