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暴走团阻碍3辆救援车通行,各方回应引爆舆论,人民日报:这不是素质问题。7月15日晚7点过,辽宁朝阳大凌河景区内,一支由近百名老人组成的“暴走团”队伍路遇三辆准备前往“凌河之夏”活动场地执行备勤任务的救援车坚决不让道。双方僵持了将近1分多钟……,最后救援车让道。景区回应不在现场,文明办回应记录,警局回应批评教育。 而人民日报为此发声说:“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但尊重是相互的,老年“暴走团”给救护车、消防车让个路,晚几分钟出发,并不会有什么损失。僵持不让路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社会公德,更可能涉嫌违法。” 七月黄昏,大凌河畔,一道刺眼的蓝光划破夕阳。近百名红衣白裤的“暴走团”成员组成三列纵队,如一道移动的红色围墙,牢牢占据着景区道路。对面,两辆消防车与一辆救护车警灯闪烁,它们本应前往“凌河之夏”活动现场备勤,此刻却被困在原地。时间一分一秒流逝,最终救护车默默靠边,暴走团队伍高举广告队旗,踏着整齐步伐从救援车旁昂然通过。这长达一分钟的对峙,暴露了比道路堵塞更深的集体困境。 将此事简单归为“素养问题”,如同以纸扑火。当个体行为升格为统一着装、队列严整的“组织化行动”,其性质已发生质变。统一服饰与高举的广告队旗并非无意义的符号,它们构建了强烈的集体认同与行动边界。个体在群体中易产生“责任分散”心理,道德约束悄然瓦解——“非我一人不让路”,最终演变为集体对公共规则与生命救援的漠视。组织者在此刻的失声,更让这集体行动沦为无人负责的“失序方阵”。 “暴走团”本身并非原罪。它是城市老年人追求健康、社交与自我价值实现的积极投射。然而当集体活动以侵占公共道路资源为常态,甚至面对警灯闪烁的救援车辆仍拒绝退让,其正当性便轰然崩塌。法律条文清晰如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令: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更进一步,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乃至拘留。生命救援通道受阻,岂是轻飘飘的“素养”二字可搪塞? 事件中令人深思的沉默三重奏:景区管理方“不在现场不清楚”的推诿,文明办“已记录将作处理”的程序性回应,派出所“批评教育”的轻纵定性——层层回应共同指向公共治理面对组织化群体时的乏力与犹豫。当个体违规,执法清晰有力;当人群聚集成团,尤其涉及老年人群体时,“法不责众”与“尊老”情感却常成为执法者的无形桎梏。法律尊严的退守,恰是对集体失序行为的隐性纵容。 破解困境,需在理解与尊重之上重构治理逻辑: 1.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对“暴走团”组织者必须严格明确其管理责任。路线规划是否合规?是否进行安全与法规教育?事件中组织者的缺席本身就是失职。对屡次违规的组织,追究组织者责任并依法处罚,方能打破“集体无责”的幻象。 2.空间资源的精细供给:城市管理需正视老年群体对活动空间的真实需求。积极规划公园、绿道等安全健身区域,或协调非交通高峰时段的部分路段限时开放,从源头减少道路侵占。 3.执法刚性与年龄脱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非空话。对明确违法行为,无论个体或群体,无论年龄长幼,执法必须一致、透明、有力。唯有如此,才能树立规则不可撼动的公信力。 辽宁暴走团与救援车的对峙,是一场关于现代公共空间如何容纳多元群体、集体行动边界何在的尖锐拷问。当整齐划一的脚步阻塞了救援车辆的鸣笛,我们看到的不仅是道路的拥堵,更是组织化行为与公共责任的断裂。管理滞后与执法迟疑,无形中为群体失序提供了滋长缝隙。 真正令人忧思的悬问是:当越来越多的集体活动在城市血脉中奔涌,我们是否已准备好一套成熟机制——既能包容每一份“老有所乐”的正当追求,又能在警笛响起时,让每一个方阵都懂得自动裂开一条生命通道? 下一次蓝光闪烁时,我们看到的会是畅通的生命之路,还是另一个拒绝退让的“红色方阵”?答案,藏在今天的选择里。
两家都是社会底层,鉴定完毕
【2评论】
大炮
它们当场没倒几个在地上已经算不幸中的大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