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以25km/h的速度骑车赶去上班,却被对向车道一辆以16km/h速度逆行的外卖员撞倒在地,男子的头磕在对方车上,再醒来时,胸以下竟永久瘫痪了,事后,外卖员被认定主责,男子次责,保 险公司因外卖员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拒赔,男子只好把外卖员所在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10天内赔偿153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而公司接下来的做法,把男子气个半死, 7月16号,封面新闻报道,高天33岁,是一个热爱运动的人,大学毕业后自学成了健身教练,爬山、骑行、游泳样样在行。 他有个3岁的儿子,平常骑行游泳都会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幸福美满。 那天午饭后,高天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赶往健身房。 绿灯亮起,高天骑车左转。谁知,这时一辆外卖电动车从对向车道逆行冲来。 高天见状,猛捏刹车,接着就连人带车摔飞出去,脑袋重重磕在对方的送餐车上。 再醒来时,高天想动却动不了,感觉胸部以下都没有知觉了。 医生说,他这是高位截瘫了,胸部以下再也不会有知觉。 高天听完,深深绝望了。 接下来的10个月,医院成了高天的第二个家。 治这个病,真是花钱如流水,家里的积蓄很快就被掏空,妻子像陀螺似的在医院、公司和家之间打转,家中老人愁白了头发。 因为想省点钱,高天最后决定回家做康复治疗。 残疾证上显示他肢体二级伤残,司法鉴定书上显示他五级伤残,这些纸张都宣告着一个残酷的事实,曾经那个生龙活虎的壮汉,余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了。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时,电动车车速16km/h左右,高天车速25km/h左右,外卖员无证驾驶机动车,逆行负主责;高天车速稍快担次责。 而外卖员骑的电动车,后经查实际属于机动车,保险公司抓住外卖员无机动车驾驶证这点,拒绝理赔。 这外卖员50多岁,同样艰难谋生,哪拿的出钱赔呢? 高天转头把矛头指向外卖员背后的公司,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极力和外卖员撇清关系,并辩解称,外卖员是和平台合作的“个体户”,和公司没关系,车是厂家生产不合格才惹祸,赔偿该找保险公司。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否应承担起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公司主张外卖员与公司是配送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但法院查明该外卖员就是公司的雇员,事发时也处于外卖工作中。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外卖员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送餐工作任务时造成高天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这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为高天向公司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即便外卖员存在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外卖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可向其追偿,但这不影响公司对高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涉事电动摩托车辆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书,产品名称载明是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当能够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由于涉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应由侵权人承担。 在本案中,外卖员是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损害,侵权责任主体为公司,所以公司应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这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未购买交强险情况下对高天损害赔偿的法定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外卖员就是公司雇员,干活时发生意外,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至于电动车厂家是否有责?法院说得更直白:车子明明在工信部名录里,合格证标得清清楚楚是摩托车,是你们自己不上保险。 一审法院判决,外卖员所在公司应在10天内赔153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是下来了,可高天表示,从出事到现在,自己垫进去30多万医疗费了,公司却一分钱没赔给他,还在二审败诉后玩起金蝉脱壳,整个公司都跑路到徐州,换了法人,却依旧挂起老招牌照常营业。 更可气的是,二审结束时,对方律师在走廊拦住他们,说给50万,把这事一次性了结,这谁能答应? 高天的律师气得转身就走,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高天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封面新闻 2025-7-16
湖北武汉,女子停电动车碰倒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车主要求女子赔偿。女子不理准备骑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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