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称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女性身体,完全没有任何动作,连手也是举起来

海鸥衔信说点事 2025-07-17 18:39:02

广州一男子称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女性身体,完全没有任何动作,连手也是举起来的,结果对方不愿意了报警,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个月。但上诉厚仍被驳回,只好上网喊冤。

据7月16日报道,一个广州男人因为挤地铁,被判了一年半。他自己的说法是早晚高峰人太多,他隔着双肩包,无意中碰到了一个女乘客。就这么一下换来了牢狱之灾。可法院的判决文书,写的却是另一回事。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他是“用身体顶蹭被害人臀部”。

这件事最开始是在网上炸开的。当事男子不停地发帖喊冤,复原了他口中的那个场景。他说自己当时为了避嫌,“手是举起来的”,人贴着人,身体接触根本没法避免。他和女乘客之间还隔着一个厚实的背包,整个过程他“没摸也没动”,完全是无心之举。

他最有力的一个论点是这个案子几乎没有直接证据。他声称能拍到他们那个位置的监控是死角,什么也没拍到。女方身上,也没有提取到任何他的生物痕迹。现场更没有独立的目击证人出来作证。按照他的说法,这案子基本上就是凭女方的一张嘴,就把他送进了监狱。

这套说辞让每天挤地铁的上班族集体破防了。谁没在地铁里被挤得前胸贴后背过?谁的包没蹭到过别人?如果这种事都能被判刑,那以后谁还敢坐地铁。一种“触碰恐惧”迅速蔓延开来,大家同情的,是这个可能被冤枉的普通人。

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时候,那份官方判决书的具体内容被传了出来。“在地铁车厢内趁人多拥挤之际,用身体顶蹭被害人的臀部。”这个描述和男子“隔着包无意触碰”的说法,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一个是可能连违法都算不上的意外,另一个则是目标明确、手法清晰的猥亵犯罪。

这就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了。如果法院说的是真的,那他就是一个在网上伪装成受害者的罪犯。公众的同情和愤怒,都给错了对象。更关键的是这个案子不是一个基层法官拍脑袋就定了的。一审判决后,这名男子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无罪。结果广州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他不服继续申请再审,结果还是被驳回,这个流程很重要。它说明从一审法官,到二审的合议庭,再到高院的法官,都把案子的全部证据材料翻来覆去看了个遍。看完之后他们得出了一个统一的结论:事实就是判决书上写的“用身体顶蹭”。

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疑问。如果真像男子说的那样什么证据都没有,为什么这么多经验丰富的法官,会一致认定一个听起来如此离谱的事实?司法系统内部,到底看到了什么公众看不到的东西?现在我们把两种情况摊开来看,会发现它们通向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第一条路假设男子说的是真的。他就是无意碰了一下。那根据我们的《刑法》规定,这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本就不算犯罪。就算女方感觉被冒犯,最多也就是个治安案件,警察来调解一下,或者罚点款,拘留几天。怎么也轮不到判刑一年半。如果这是真的,那这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

第二条路假设法院的认定是真的。他就是故意用下体去蹭人。那这就完全符合《刑法》里“强制猥亵罪”的定义。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就要判刑。在拥挤的公共场所“趁人不备”下手,就属于典型的“其他方法”。

如果这条路是真的,那他就是罪有应得。法院在法定的范围内判他一年半,无论从定罪还是量刑上,都没有问题。所以这个案子争到最后,已经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

争论的核心其实就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到底是“无意触碰”,还是“故意顶蹭”?证据到底能不能支撑法院认定的那个版本?这件事之所以能让全社会都感到焦虑,根源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复杂。

真正的症结是摆在公众面前的“故事”,和法院卷宗里的“证据”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断层。公众只能听到一个人的哭诉,却看不到让他被定罪的那些东西。通勤族们感到的那种“触碰恐惧”,说到底也是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恐惧。

人们害怕的不是无意碰到别人,而是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别人用另一种方式去描述。更害怕的是,当自己的辩解和那个致命的描述放在一起时,司法系统会选择相信后者,而自己却拿不出证据来反驳。

这个案子真正拷问的是当一个判决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情,司法系统有没有办法,能让公众也看到它所看到的“真实”。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需要一个能填平信息鸿沟、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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