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下体瘙痒,到公立医院检查,可3天后才出结果,他心里着急,下午又去民营医院检查,医生用肉眼一看,立刻说他感染了尖锐湿疣,给他打了激光,输了点滴,又让他吃了20粒中药,民营医院检测单显示,男子HPV52、73、11为阳性,建议加大药物治疗,男子治疗了4天,共计缴费18447元,医生再次建议,要他治疗10天,谁知公立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全为阴性,啥毛病没有,男子投诉,要求民营医院赔他20倍医疗费,民营医院报警: 没造成伤害,不接受索赔! 2025年7月15,据九派快讯报道,一男子在两家医院做检查,结果大相径庭,男子索赔。 7月初的晚上,寇先生突然感到下体瘙痒,他忍不住一顿抓挠,尽管如此,却越挠越痒。 他有些着急,急忙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根据症状,网上说的都很严重,寇先生越看越怕,决定到医院好好做个检查。 网上弹出来一家民营医院,客服联系他说,要他添加V信。 寇先生将症状一说,客服告诉他可以免费预约号,约好之后,可以直接过去。 寇先生心想,为了方便,先去自己家附近的医院。 附近有一家公立三甲医院,第二天一早,寇先生就匆匆赶到了医院。 医院结合寇先生的症状,对寇先生采用了分泌物标本取样检测方式,对他的16种HPV亚型进行检测。 可是,检测结果不能立刻出来,要等三天才能看到,寇先生等不及了。 到了下午,寇先生就去那家网络上联系到到的民营医院检查。 到了医院,寇先生先去挂号,然后被医生带进了房间,医生需要取样检查。 这个时候,医生用肉眼一看,立马说他感染了尖锐湿疣,寇先生心里害怕,医生建议他立刻治疗。 医生又说,他的生 殖 器 即将长出幼体,给他打了激光,还让他服用了20粒中药。 7月3日,民营医院检查单显示,寇先生HPV52、73、11阳性,医生告诉寇先生说,他感染的的高危病毒量高达800万皮克/每毫升。 医生又说,他的低危病毒量也有40万和30万皮克/每毫升,这很严重,建议寇先生加大药物治疗。 寇先生被吓的六神无主,立刻决定在这里治疗。 他听从医生的建议,决定加大药物剂量,花多少钱都成,只要能够给他治好。 治疗前后持续了4天,寇先生一共花了18447元,医生给他治疗的项目包括: 服用西药,光动力疗法,另外还有静脉输液。 四天之后,医院又告诉他,要想彻底治好,最少需要治疗10天,要他坚持,千万不能半途而废。 寇先生多了个心眼,7月5日,寇先生查到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啥毛病没有,16种HPV亚型均为阴性。 寇先生立刻动身到公立医院咨询,医生给了他一瓶双氧水要他搞好个人卫生,又要他放心,根本不需要进行任何治疗。 寇先生懵了,可同一天给他做检查的民营医院却说他病势严重,需要加大药物治疗。 寇先生怀疑,民营医院这是故意,在搞创收,他立刻向当地卫健委投诉,同时向这家民营医院索赔20倍医疗费。 记者闻讯,联系到民营医院的负责人,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医院正在接受调查,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 负责人还说,医院没有给寇先生的任何组织和脏器造成损害,寇先生要索赔20倍医疗费,医院不接受他的要求。 并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已经报警,正在等待上级的调查。 记者又联系到该地区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回复,正在核实调查,到时候会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营医院仅凭肉眼看即诊断寇先生患了尖锐湿疣,报告显示寇先生的检测结果有多项阳性。 而公立三甲医院的检测报告显示,寇先生HPV全阴性,不需要治疗。 民营医院存在虚假诊断嫌疑,又对寇先生实施激光治疗、光动力疗法及大剂量用药,属于过度和不必要诊疗行为。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医院无法解释同一日检测结果矛盾,且未提供寇先生存在HPV感染的客观证据。 如果推定其存在过错,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寇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营医院通过虚假诊断,诱 导寇先生接受高价治疗,并伪造HPV阳性报告、夸大病情,寇先生因误信虚假诊断而支付高额费用。 寇先生要求20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但他有权主张3倍赔偿。 目前,民营医院还在接受调查中。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九派快讯 2025.7.15
重庆,一男子下体瘙痒,到公立医院检查,可3天后才出结果,他心里着急,下午又去民营
王哥说世情
2025-07-16 14: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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