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受伤、设备损坏、列为刑案,这下有暴力行为的线缆厂老板麻烦大了! 无论是专业机构检测,还是按线缆厂企业标准检测,顾客陈先生购买的电缆都是不合格的。他原本就是做农家乐生意,买电缆也是为了增加灯光效果,这种不合格的电缆当然不能贸然使用,会有短路起火的安全隐患。 为什么陈先生会对电缆进行检测呢?当然不是心血来潮,而是请电工安装时,别人一下子就看出问题——太细了,这更加说明这些电缆是非常不合格的劣质商品。 面对权威机构的检测,老板一开始说是标准的差异,可按照他们自身企业的生产标准再次检测时,结果仍旧是不合格,这下显然再也不能搪塞过关了。 之后便是4家媒体记者共同去采访,老板谢某陪继续嘴硬说公司产品没问题,继而恼羞成怒,砸坏摄像机、麦克风、录音笔等设备,一名记者还因此受了轻伤。 从记者还原当时的情况看,谢某陪是突然这样的,没有任何人言语刺激他,就是很正常的行使采访权,这直接关系到后续刑事案件的定性。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有一个标准,通常是5000元以上,现在4家记者的多个设备被砸,其价值损失大概率超过了5000元,因此老板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93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谢某陪抢夺多名记者的设备,将其砸在地上损坏,期间还同一名男记者有拉扯行为,造成对方衣物损坏、轻微受伤,这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除此之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满足相应条件后,或构成《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都会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难怪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后,将此案列为刑事案件,后续他肯定会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谢某陪是这家线缆厂的实控人和法人代表,也就是真正的老板。生意以诚信为本,现在出了这样的事,还是因为死不承认产品不合格引起的,后续的生意必然会一落千丈,估计再也没有顾客和合作方来进行生意往来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一赔三”。 谢某陪将不合格线缆正常售卖,被陈先生发现后,面对两份检测报告,还抵赖不认,个人认为是妥妥的欺诈,陈先生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还有一个细节令人细思极恐,是单单陈先生这一次购买的线缆有问题,还是以往所售卖的线缆都有问题呢? 好心又负责任的电工,主动告诉陈先生,线缆太细了有安全风险。那之前的购买者已经安装使用,若都是不合格的,再加上时间长线路老化,岂不很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吗? 商人逐利,这无可厚非!但凡事要讲原则、守底线,不能眼红心黑到丧良心的地步,否则必被道德和法律所不容…… 【关注@小讼言案 ,为您分享更多精彩】 (来源:红星新闻)
一个是卖淫,一个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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