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女子娘家陪嫁40万和一辆车,可女子结婚才19个月,两口子就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不过女子认为,娘家的陪嫁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丈夫却认为,女子的父母没说只赠与她一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这样判!(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据大风新闻7月13日报道,女子徐某在一几年前与胡某登记结婚。徐某的父母为了让徐某在娘家人面前站稳脚跟,特意陪嫁40万现金,再加上一辆车。
遗憾的是,徐某与胡某结婚才一年7个月,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最后选择了离婚。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两个人因为娘家的陪嫁产生了纠纷。
徐某认为,娘家的陪嫁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作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更不能进行分割。
可胡某却认为,徐某的父母在进行赠予之前也没有特别说明,只赠与其中一个人,且这笔赠与是在两个人结婚之后,应该按照夫妻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始终无法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解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徐某主张,娘家的陪嫁属于个人财产,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只要父母与子女达成赠与合意,赠与合同即可成立。既然该赠与合同成立,那么这就是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也就是说,这笔财产徐某拥有处置权,未经徐某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占这笔财产。
第二,胡某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又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徐某娘家的陪嫁,正是徐某父母对于徐某的赠与,且该赠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故应视为夫妻间共同财产,无论是徐某还是胡某,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徐某与胡某婚礼期间,徐某父母的陪嫁,并没有注明仅赠与徐某,双方也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故关于徐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徐某的陪嫁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胡某有权进行分割。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