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就放在那里,如果是你,你怎么办? 一地拆迁,对居民资格认定,有两条规定:一是2007年8月10日前,户口本上的人员;二是2007年8月10日后到2010年拆迁前,新出生的和新结婚上户口人员。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障有资格人员的利益。 有一个小孩,是2007年7月21日出生的,由于黄疸就医,8月10日后才上的户口。 也就是说,8月10日前,户口本上没有他,不符合第一条;同时他又不是8月10日后新出生的。不符合第二条。 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予认定被拆迁人员资格。 明明是这里的居民,却不能享受拆迁补贴。这家人认为不合理,前前后后奔走15年了,多次找到有关方面,都没能解决,只好上诉法院。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民告官的案件。 法庭上,被告还是很强硬,声称自己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平时只是凑数的人民陪审员倒是说了一句话:“这件事很容易解决,根本没必要打官司。”却被法官打断了。 看情景,对于原告来说,结果不会很乐观。 律师倒是很有信心,表示,这个官司即便打到高院,也要打下去。 根据实际情况,我觉得,这个案件,到最后很有可能还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这户人家,拆迁队也要绕着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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