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租个房押二付一,每月租金6800元。第4个月交不上房租,请求宽限15天用13600元押金抵扣,男房东没同意,并在女子拖欠房租8天后,将女子行李打包扔在门外拍给女子看,并告知自行处理。由于女子中途退租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女子出差回来后发现内衣裤都被打包,气愤报警,并表示会起诉房东索赔。 据环球网7月13日报道,女子暂时交不上房租,跟房东请求宽限15天,用13600元的押金先抵扣着,房东没同意,还在8天后将女子的行李打包扔出门外。 陈虹在2025年2月份在天河珠江新城租下一套房子,租金6800元一个月,租期为一年,押二付一,押金13600元,每个月23号交房租。 陈虹一次性交了20400元后,就搬进新房子里居住,从此后每个月都按时缴纳房租,直到6月23日该交房租的时候,陈虹犯了难。 因手头不宽裕,陈虹请求房东能宽限15天,要是怕交不上房租的话,就可以先用13600元的押金抵扣,但是房东没同意。 这个办法不行的话,陈虹就想到了另一个办法,把房子转租出去。因种种原因,陈虹可能没办法继续住在这里,但一时又搬不出去,转租出去是最好的办法。 房东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只是说转租出去要收转租的费用,还得给中介费。 而且陈虹说要转租的时候都已经是6月24日,即便是转租成功了,陈虹也还是要交一个月房租的。 陈虹发现跟房东沟通起来真是费劲,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索性就不沟通了,正好公司派陈红出差,她也正好想想该怎么办。 陈虹这一出差不要紧,房东那边催个不停。直到6月30日晚,房东给陈虹发了条信息,让她补齐房租,要不然就清退物品。 陈虹工作原因没顾得上回,7月1日下午4点,陈虹又收到房东发来的信息: 根据合同约束,你已拖延租金7天,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该房屋,并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清理你的个人物品,请自行上门拿走,如有物品丢失自行承担。请知悉。 同时还配上一张图片,是男房东上门将陈虹的行李进行了打包,并把打包好的行李扔在了门外,让她赶紧拿走。 陈虹看到消息的时候赶紧跟房东联系,房东理都不理,电话也不接。7月6日陈虹返回广州后,看到自己的所有行李都被混乱的塞在袋子里,包括内衣裤。 一想到2个大男人曾经碰过她的私密物品,浑身都感觉到了不适,赶紧报了警,并找记者投诉房东的行为。 房东表示曾多次催缴房租,陈虹并未配合,按照合同约定,中途退租,押金不退,清除个人物品是没问题的。 房东还说,没跟陈虹索要损失就不错了,陈虹居然还反过来投诉他。 陈虹肯定会起诉房东,让其退还押金,并追究其责任。 那么,房东到底有哪些责任呢? 首先,房东是没有权利在租户不在的情况上私自上门打包租户的行李,并将其驱赶的。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虽然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房东,可以对房子有处置权,但房子已经租给了陈虹,陈虹拥有居住权,房东没有任何理由在陈虹不在的情况下闯进去,可能侵害了陈虹的隐私权。 而且房东仅在陈虹拖欠8天房租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其个人物品打包,包括私密物品,更是对陈虹的权益造成了侵犯。 陈虹可以起诉房东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其次,房东与陈虹签订的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陈虹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其行为的确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陈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房租,房东按照合同的确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清退个人物品。 但是房东告知陈虹解除合同和清除个人物品的时间却是同时发生,也就是说房东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在清除陈虹的个人物品了。 房东在没有告知陈虹接触租房合同前,陈虹对房屋是有占有权的。房东私自就上门清退陈虹的行李,属于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 房东可以起诉陈虹及时缴纳房租或补偿由于拖欠房租而导致的损失,但不可以在陈虹不在的情况下就打包其行李对其进行强制驱赶,侵犯了陈虹的财产权。 而且陈虹交了13600元的押金,房东是可以扣除掉押金抵扣房租的,但是房东并没有这么做。 而是以陈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为由解除合同,其目的就是要扣下押金不予返还。 支持陈虹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自己维权,对于陈虹的遭遇你怎么看呢?
房东给我的方案合理不?
【23评论】【9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