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第一次强迫了她,但后来她成了我女朋友啊!”这种辩解在法庭上站得住脚吗?真相可能让你脊背发凉! 以前有个老掉牙的司法解释(1984 年的《解答》),说 "第一次强迫但事后没告发,后来多次自愿发生关系,一般不算强奸"。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先强后通不谓之强”规则。但这规则 2013 年就废止了!为什么?举个例子:比如你被人打骨折,后来对方天天道歉送花,你俩成了朋友,难道之前的故意伤害就不算犯罪了?强奸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这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事后谈恋爱怎么能 "洗白" 当初的强迫?现实中很多人还抱着旧观念,觉得 "处对象了就是自愿",但法律早变了! 法律怎么看?关键看 "当时是否同意"。女方的同意,不能 "事后追认"。假设 A 男强迫 B 女发生关系,事后 B 女因害怕或其他原因和 A 男交往,这能算 "当初自愿" 吗?法律明确:不能!强奸罪的核心是 "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意愿",事后任何关系变化,都不能改变当初强迫的事实。就像偷了东西后把钱还回去,偷东西的行为还是犯罪。 还有这些法律规则必须懂: “不等于不”规则:女方说 "不" 就是不同意,别扯什么 "半推半就"。有些男的觉得女生说 "不要" 是矜持,但法律规定:语言拒绝就是拒绝,你要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就得承担后果。 “肯定性同意”规则:对醉酒、昏迷的女性下手,法律认定没清醒表达同意就是强奸。比如男子灌醉女方实施迷奸,数小时后再发生关系,即便女方没反抗,但因为神志不清,两次都算强奸。另外,14周岁以下的,不管是不是“自愿”,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对14到16岁少女负有监护、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像老师、亲属,利用优势地位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现在很多案例里,加害者常用 "后来谈恋爱" 当挡箭牌,本质是物化女性 —— 把 "发生关系" 当成 "处对象" 的筹码,把女性的意愿当成可以事后 "商量" 的事。李宗瑞迷奸案里,50名受害人只有10人报案,多数因为羞耻或者证据不足就沉默了。马律师提醒,要是女方被强奸后,因为恐惧、迷惑或者受追求干扰没及时报案,证据可能就没了,那就没法定罪,所以女性遇害后一定要马上报警并保留证据。 可能有人说:"处对象了还告强奸,是不是太较真?"但较真的不是女性,而是法律对正义的坚守。如果 "先强迫后恋爱" 能洗白犯罪,那法律就成了强者的工具。真正的法治,是让每个人都明白:尊重不是事后的 "谈恋爱",而是事前问一句 "你愿意吗"—— 这不是绅士风度,是法律底线。记得转发给身边的人,让更多人知道:强奸的账,不是谈恋爱就能一笔勾销的! 最后给大家留个选择题:小美被同事灌醉后性侵,事后男方疯狂追求,两人恋爱同居,半年后小美报警,第一次性行为算不算强奸?A:算,B:不算。答案是A,法律只看当次意愿。
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第一次强迫了她,但后来她成了我女朋友啊!”这种辩
马俊哲律师
2025-07-07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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