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在浅水区练习憋气时,突感一只手掌从大腿滑至臀部,朋友也惊呼遭遇相同黑

珠玑说 2025-07-03 14:47:26

杭州,一女子在浅水区练习憋气时,突感一只手掌从大腿滑至臀部,朋友也惊呼遭遇相同黑手。她当场揪住涉事男子,场馆人员却拒绝借手机报警,要求她自行奔回更衣室取证。游泳馆坚称男子"大幅度划水意外触碰",女子怒斥该解释"荒唐":"划水能划出抚 摸轨迹?"蹊跷的是,即便警方已以涉嫌违法立案,游泳馆仍以"等调查结果"为由拒将男子拉入黑名单。网友追问:"保护受害者还是纵容嫌疑者?"   据极目新闻7月2日报道,近日,市民陈女士(化名)兴致勃勃地与朋友相约,来到萧山游泳馆消暑。游泳馆内灯火通明,泳池水波荡漾,浅水区挤满了嬉戏的市民。陈女士刚学游泳不久,还不太熟练,便选择在浅水区的分水线位置练习憋气。她身穿蓝色泳衣,小心翼翼地趴入水中,准备深吸一口气。   就在这时,陈女士突然感到一阵异样,一只手掌从她的大腿后侧一路向上滑动,最终停留在臀 部。她浑身一紧,立刻从水中弹起,水珠顺着她的发梢滴落。环顾四周,她发现身边只有一名陌生男子,正若无其事地游动着。   陈女士的心跳加速,她强压惊慌,向不远处的朋友示意。朋友游过来后,低声告诉她:“刚才我也被这人摸了一下!”两人交换眼神,确认了对方的遭遇。   陈女士决定采取行动。她提高音量叫住男子:“你刚才干什么了?”男子停下动作,一脸茫然地反问:“怎么了?”   游泳馆工作人员闻声赶来,陈女士急促地解释情况,并请求借用工作人员的手机报警——“我怕他去更衣室拿东西就跑了!”但工作人员婉拒了,建议她用自己的手机报警更稳妥,并承诺会看住男子。   陈女士无奈,只得匆匆赶往更衣室取出手机,拨打了110。警方迅速到场,将陈女士、她的朋友、涉事男子(后经查为张某某,化名)及另一名目击女生带走做笔录。   事后,陈女士向媒体透露,警方已对张某某涉嫌违法立案调查。   据场馆工作人员描述,监控视频捕捉到了事发瞬间:张某某在游泳时手臂大幅度划水,手指无意间划过了陈女士的臀 部,动作连贯自然,像是常见的游泳姿势。   工作人员强调,张某某是散客,没有办卡记录,场馆正在升级系统,若警方调查证实有违法行为,会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购票。   目前,案件仍在警方调查阶段。   对于张某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陈女士主张张某某的触碰具有主观主观故意,而游泳馆基于监控认为只是游泳动作中的意外触碰。   陈女士认为,张某某从腿部至臀部的“滑动”轨迹超出游泳划水动作的自然路径。正常自由泳划水呈弧形运动,手指朝向池底,而臀部位于人体侧面偏后位置,非划水路线常规覆盖区域。   除陈女士外,其朋友等称遭遇类似触碰,若属实则形成“重复行为模式”,大幅降低意外可能性。   陈女士在感知触碰后立即起身质问,涉事男子未主动道歉或解释,与意外碰撞后的社会常规反应不符。   相反,游泳馆提出从监控来看是意外触碰的说法存疑,水下监控易受光线折射、水体扰动影响,难以清晰捕捉手指具体动作形态。且未说明监控是否记录其他女性被触碰的过程,无法证伪“重复行为模式”。   如查实张某某触碰陈女士的行为超出正常游泳划水路径,且有其他女生有同样遭遇的情况下,张某某涉嫌违法的可能性较大。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游泳馆中,作为管理人,有义务确保来游泳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应当采取合理限度的措施。比如,是否在浅水区等拥挤区域增设救生员巡视岗;从发现纠纷到报警的时间差是否合理;若最终认定属意外触碰,场馆对“无过错者”的暂时管控可能构成侵权。   就本案而言,游泳馆未配备紧急报警装置或专用联络设备,迫使受害人往返更衣室取手机,增加证据灭失风险。   在多人指证张某某违法的紧急情况下,坚持“受害人自行报警”的常规流程,未考虑场景特殊性。   同时,游泳馆仅承诺“依警方结论拉黑”,未建立临时性禁止入场机制,如配合警方调查期间暂停涉事者购票资格,这可能导致类似事情再发生的可能。   对于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游泳馆的一些列行为,缺乏一定积极性,确实很难说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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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4

用户10xxx54

2
2025-07-04 10:46

像这种人完全是变态,抹一下就好了

珠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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