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31岁水果店老板娘爱上“28”岁货车司机,结果发现对方骗了自己只有23岁,随后在对方回老家时,又见对方的手机经常占线,感觉对方不对劲,与对方分手。结果与对方分手后不久,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老板娘无奈之下,再次联系对方,后见对方要自己终止妊娠,却连5000元手术费都不愿意出,感觉遭到对方的羞辱,与对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再加之自身工作忙,最终错过了终止妊娠的最佳时间,将孩子生了下来。
一边要工作挣钱,一边要照顾孩子,老板娘分身乏术,在把孩子生下的第6个月,为了给自己也给孩子讨个说法,便求助媒体,与媒体记者一同找到对方家中。
哪成想,与对方一见面,就遭到对方的拳脚相加。
老板娘抱着孩子蹲在地上崩溃大哭,随同的记者和对方的家人连忙上前劝阻,对方再次扬起的手才最终放下。
随后,老板娘了解到对方现在已经结婚,还和妻子有了个和自己孩子差不多大的孩子。
想着事情既然已经如此,老板娘向对方要5万元开店养活孩子。
但是对方的母亲表示自己也可以带孩子,但是需要老板娘给自己出抚养费。现在儿子没有赚钱的能力,儿媳也是自己生孩子自己养,老板娘可以把孩子给自己,自己出3万元营养费,两个小孩相差不大,现在儿媳也表态说愿意养,下胎不生了,就当生了个双胞胎。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男方太缺德了!一点责任心也没有。
有网友表示,既然分手了就不应该把孩子生下来,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女方这是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情侣正常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关系导致女方怀孕,因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如果双方亦一致同意终止妊娠,双方对女方终止妊娠主观上均无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女方因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各分担一半。
具体到本案,男方前期要求女方终止妊娠,但却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显然是不对的。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男性也拥有生育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可见,生育权并非女性独有,男性也拥有生育权。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双方产生分歧时,应首先尊重女性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女方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将孩子生下来,都没什么可以指责。
再次,《民法典》第26条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不管父母之间存在什么矛盾,孩子都是无辜的,作为孩子的父母理应当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具体到本案,女方在与男方协商未果、选择独自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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