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性侵,法院这样判!
湖南省隆回县,一个名叫李某某的女孩在学习舞蹈时,认识了教武术的刘某。当时李某某只有11岁,还在读小学五年级。刘某看起来很和善,李某某被他的武术技能吸引,决定跟着他学武术。然而,这段师徒关系很快演变成了一场噩梦。
李某某告诉刘某自己是2008年出生的,刘某得知她的年龄后,并没有因此停止接近她。11月,刘某以带李某某去练习武术为名,将她带到自己的住房内。在那里,刘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威胁她不准告诉其他人,否则就要杀了她全家。从那以后,刘某多次到李某某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一天晚上,刘某再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次被李某某的奶奶某甲发现了。某甲骂了刘某,但因为担心事情传出去丢脸,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李某某的父母。刘某见某甲和李某某软弱可欺,变得更加嚣张,经常跑到李某某家要吃要喝,只要李某某拒绝与他发生性关系,就打骂李某某,还威胁某甲要杀了她全家。
不久,刘某又来到李某某家。他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衣服,把她按倒在床上。李某某挣扎,刘某就用手掐住她的脖子,打了她四个耳光,再次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刘某赖在李某某家里不肯走。李某某的奶奶回来后,发现李某某被打了,刘某还在家里,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当场抓获。
案件发生后,经鉴定,李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检出了刘某的DNA,证实了刘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的家人与李某某的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了李某某家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他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是李某某同意的。他的辩护人也提出,指控刘某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奸淫被害人的证据不足。然而,法庭上的证据却完全推翻了他的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照片和诊断、鉴定意见等证据,都证实了刘某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李某某。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他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刘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但这只是一个酌定的从轻情节,而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刘某虽然承认了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否认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并谎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同意的,以此进行狡辩来推脱自己的责任,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认罪而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