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年男子二婚再娶,3年后,女人以不过夫妻生活要挟,要求他在婚前房产上登记永

万无医失 2025-06-27 17:22:25

上海,中年男子二婚再娶,3年后,女人以不过夫妻生活要挟,要求他在婚前房产上登记永久居住权。男子无奈,给她办了终身居住权。不料,女人拿到居住权后就翻脸。做饭往锅里扔他忌口的食材。逼他去客厅睡沙发。半年后男人起诉离婚。女人却拿着一份承诺书把他告上法庭,要求搬回卧室居住。一审法院支持了女人的诉求。二审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信源:6月22日星视频)

徐先生做梦都没想到,就因为娶二婚妻子,他竟亲手做了三件事,坑了自己三次。

2018年,56岁的徐先生,认识了50岁蒋女士。

没多久,蒋女士就搬进他家居住。

彼时,徐先生已经过了20多年的单身生活,突然有了妻子,自然恩爱有加。

同居一段时间后,他们准备领证结婚。却遭到徐先生姐姐和女儿的反对。

姐姐和女儿一致认为,蒋女士有些势利。她和许先生领证,是贪图他的房产。

蒋女士却哭着说:我这个岁数,跟着你图什么?图你年纪大?图你不洗澡?不领证,我没有安全感,咱们没法继续下去。

虽然姐姐和女儿的极力阻拦,但面对爱人的梨花带雨。徐先生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爱情。

2019年,他做了第一件坑自己的事。

他以和亲生女儿断绝关系为代价,和蒋女士领证。

他为爱豁出一切,却并未得到真正的回报。

三年后,蒋女士提出,要他在房产证上设立永久居住权。

徐先生想到姐姐和女儿之前的忠告,没敢答应。

但蒋女士强硬地说,如果他不设立永久居住权。就不跟他过夫妻生活。

她说到做到,不但不给他做饭,还每天早早进卧室,把他反锁在门外。让他不能到床上歇息。

可怜徐先生过了二十多年的单身生活,好不容易有了妻子,怎能再忍受孤枕难眠的日子?

于是,他做了第二件坑自己的事。

他为蒋女士办了居住权登记,并设立有效期为终身。

按理说,蒋女士达到目的,该跟他好好过日子。

不曾想, 蒋女士拿到居住权后,很快翻脸。不但屡屡找茬跟他吵架。故意做他忌口的食材。还把他赶到客厅沙发睡觉。

徐先生彻夜难眠。

他过了20多年单身生活,对婚姻生活充满向往。

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娶了个二婚妻子,竟把他的生活搅得天翻地覆。

早知道会这样,他会听从姐姐和女儿的话,不领证。

可这世上没有如果,只有不听劝的人,撞到南墙后的悔不当初。

主卧是16平米,不但宽敞,还通风朝阳。客厅只有7平米,狭窄憋气。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主卧却被人霸占,自己被赶到沙发上。凭什么?

半年后,徐先生起诉离婚。离婚当日,他却做了第3件坑自己的事。

他写下一份承诺:虽然他和蒋女士离婚,但离婚后还按当时条件居住。

彼时,徐先生没想到,这份承诺书会让他日后承担什么。

他原以为,即便他写下承诺书,离婚后的蒋女士也不好意思继续居住在他房子里。

徐先生凡事按他自己的思路来,却完全忽略了人性。

离婚后的蒋女士手持承诺书把他告上法庭,说卧室是她的,不准他在早上8点到晚上8点进入。

徐先生懵了,他没想到,蒋女士居然还会这样操作?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蒋女士威胁徐先生不设居住权,不过夫妻生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过日子,夫妻生活是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蒋女士完全可以在婚前提出这样的条件,如果徐先生不答应,她完全可以不嫁给他。

而不是婚后以夫妻生活作为要挟,逼迫徐先生为她设立用久居住权。

2、徐先生在设立居住权时,应该设定附加一个条件,以保障他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居住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这也是为何买二手房子时,一定要看房子是否设立居住权的原因。

如果对方设立了居住权,意味着即便你买到房子,也不能居住。

另外,设立居住权,要满足五个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之所以在设立居住权时,要满足这5个条件。是为了后续避免争议。

徐先生没有设立附加条件,直接设立永久居住权。他没有事先为自己做好一切保障,才有了他日后的悔不当初。

因为有他的承诺书,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

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了调解。

最终,徐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女方20万,女方撤销居住权。

对此,有人说:从领证到离婚5年,拿了二十万,有吃有喝有住,每月还有三千多块钱收入,不错!

有人说:徐先生应写明条件,他过世了,才有永久居住权。如果离婚则没有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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