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90岁老人有3儿1女。老伴去世后,她一直跟着三儿子生活。三儿子去世后,三儿媳继续照顾她。不料17年后,其他三个子女却说三儿媳虐待老人。儿媳寒心之下,把老人送回老屋。三个子女都不愿赡养。老人起诉,要求三个子女轮月照顾。大儿子却说,当初他管了老父亲,母亲不该他管。小女儿也说,她是外嫁女没这个义务。村民:“老人可以养大4个儿女,三个儿女却养不了一个90岁老母亲。”
(信息来源:6月25日观象视频)
姚奶奶和老伴育有三儿一女。
眼看4个孩子都成家立业,老夫妻很是欣慰。他们觉得自己这一生也值了。
但遗憾的是,1998年,老伴去世。
老伴去世后,姚奶奶一直跟着三儿子生活。儿子儿媳对她照顾有加。
姚奶奶以为自己能安享晚年。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三儿子不幸离世。
按理说,三儿子去世后,儿媳和孩子孤苦无依,姚奶奶应跟着其他子女生活。
但不知何故,姚奶奶一直跟着三儿媳,而三儿媳徐某也从未嫌弃过婆婆。
徐某的善心让人感动,男人不在了,她要挣钱养家,还要照顾年迈的婆婆。日子艰难可想而知。可她硬是一声不吭,只管埋头苦干。
光阴似水,转眼,姚奶奶跟着三儿媳过了17个年头。
这一年,老人已经90高龄,记忆力大减。婆媳间有了误会。
2025年春节,其他三个子女突然上门质问,说徐某虐待老母亲。
徐某想到自己17年来对婆婆的悉心照顾,不但没有获得家人的认可,反而被诬陷。只觉寒心不已。
既然付出不被认可。那又何必继续付出?
她失望之下,把婆婆送回老屋,说自己孤儿寡母,实在无力赡养。
徐某把婆婆送回老屋之时,姚奶奶已经跟着三儿子儿媳生活27年。三儿子去世后,三儿媳徐某又一个人照顾她17年。
按理说,老人回去后,三个子女应该自觉承担赡养义务。
可三个子女却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拒绝赡养。
眼看九旬老人,没吃没穿,没人照顾。邻居们都义愤填膺。
最后,老人起诉三个子女,要求他们轮月照管自己。
但三个子女中,只有老二接受轮月照顾。
老二承诺,凡是轮到他,他愿意回到老屋照顾母亲。
老大和老三却拒绝赡养老人。
老大说,父亲活着时,是他照顾,父亲死后,也是他安葬。而且家产至今未分。母亲不该他管。
小女儿说的更绝,说她是出嫁的女儿,农村风俗,外嫁女儿没义务赡养老人。而且她身体不好,家里困难。
这件事情让人气愤。
徐某作为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依旧无怨无悔的照顾婆婆17年。
可老人三个儿女,不感恩徐某替他们照顾老人17年。反而上门指责其虐待老人。
当徐某寒心放弃老人后,他们作为亲生儿女,又不愿意赡养母亲。
当初老两口可以养大4个儿女,现在三个儿女却养不了一个老人。他们仿佛完全忘记了母亲怀胎10月的辛苦,抚养他们的艰难。
对此,有人说:怨谁呢?一个外人尽心尽力的养着她,反而说外人不孝,既然外人不孝,那就让自己人养吧。
有人说:就有这样的事,跟着谁,谁就吃力不讨好,那些一年来看一次,买点垃圾东西一放,谁就最孝顺。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首先,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传统孝道,更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服务。可以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老人已经90高龄,没有劳动能力。他起诉要求三个子女赡养她,合情合理。
其次,老大说家产没分,他管了父亲,就不用管母亲了,合理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单指某个人,而是对父母双方都有赡养义务。
子女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老大说家产没分,他管了父亲,就不管母亲。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三儿媳徐某值得赞扬,而且老人去世后,三儿媳也有义务分得老人的遗产。
正常情况下,老人去世后,她的遗产由她第一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是不包含儿媳的。
但是,徐某在丈夫去世后长达17年的时间里,独自赡养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老人去世后。徐某不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遗产,而且她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还可以多分遗产。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
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老,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尽到的孝道。
父母只有以身作则,子女才会跟着效仿。
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父母都不孝顺,他又如何教育女将来孝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