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租了一家店面做麻辣烫,一年租金50万,她已经做了快5年了,现在租期到了,她又交了租金签合同,可合同签完,付了租金,物管却来找他们麻烦了,说他们通过实测发现,女子的店面增加了46平方米,他们要女子补交97万租金。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6月19日,张女士和丈夫接到物管发来的两则通知,上面写着:从2020年12月13日到2025年2月2日,需要补交69多万元租金,从2025年2月3日到2026年2月2日,需要补交28万余元的租金。 他们看着这两个通知,吓得几天都睡不着觉,他们可是刚刚签了合同,刚刚交了将近50万的租金,物管突然发来这两个通知,让他们进退两难。 如果交,他们没有那么多钱,相当于一年的租金,就是140多万,这生意做下去肯定是血本无归的。 如果不交,他们可能就会被迫离场,又白白亏了那将近50万的租金。 他们为这件事,几天时间就愁出白头发来了,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女士和丈夫其实只是开了一家做麻辣烫的店,不是什么大生意,小本生意靠的是精打细算,靠的就是厨艺,留住老顾客,更要靠租金能少一点,他们就多挣一点。 好在张女士和丈夫经营得当,他们守住了这一家麻辣烫店,一做就做了5年,虽然一年的租金就40多万,但是除去租金,他们多少还能挣点钱维持生计。 现在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张女士和丈夫也不愿意放弃,辛苦经营起来的这家麻辣烫店,这家店也有了一定的口碑,老顾客也非常多,这里的人流量也非常不错,即使租金高,算下来还是有的挣的。 当他们的租期到了,他们毫不犹豫地又续签了一年,一交租金就是40多万,他们心疼了好几天。 交完租金之后,张女士和丈夫又得勒紧裤腰带,又要努力经营一段时间,才能让资金宽裕一些。 正在他们要振奋精神,努力干活时,他们就接到这两则通知,竟然要他们再交97万多元的租金,这让他们无法承受,也无法理解。 物管的解释是,他们通过实测发现张女士的店铺,由原来的127平方米增加了46平方米,就是有173平方米。 按照多出的面积,按照张女士租店的时间,他们就应当再补交97万余元的租金。 这简直就是为难他们,张女士夫妇躺在床上,就会痛苦地在想,他们辛辛苦苦干一年,可能都挣不了这么多钱,现在钱还没有挣到,就要再投那么多钱出去,他们舍不得呀。 而且张女士没有看到有人来测过店面的面积,他们租店5年来,他们也没有往外扩展过面积,可以说也没有动过店里的东西,面积怎么可能说增加了46平方米,就增加了46平方米呢! 对于物管提出的,补交这97万多元的租金,张女士夫妇更是不愿意交。 物管一看到他们不愿意交,于是就又给出警告,说张女士擅自将店铺转租给他人,属于重大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说起这件事,张女士又觉得他们不厚道了,当时在21年的时候,他们的店铺生意不好,就分割一部分出去,让别人帮忙承担一部分租金。 这是张女士和物管商量好的,并非是擅自做的决定,现在他们又说这是重大违约,张女士不服。 而且据张女士了解,不但是他们的店铺无缘无故增加了几十平方米,就连旁边几家店铺都被无缘无故增加了几十平方米,他们都是刚交了租金,然后又要增加几十万的补交租金。 这一部分补交的租金让他们都不堪重负,现在他们想不做,就亏了一年的租金,想做,就得补交两年的租金,这件事换做谁,都可能都接受不了。 那么张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张女士和他们已经签了合同租金,交了40多万,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物管不能随意增加租金。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合同已经签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了,那么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张女士可以不用补交那97多万的租金。 2、物管说张女士擅自将店铺转租给他人,这属于违约行为,实际上张女士和他们是有过沟通的,这不能算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只要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所决定的事情,那么张女士就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你认为张女士需要补交这97多万元的租金吗?
辽宁沈阳,女子发现自己家屋顶上装了2个基站,问邻居知道此事不,邻居却不紧不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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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三太子
来广东吧,广东基本都是押一付一的。
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有路了。 回复 06-27 20:41
想多了。如果好的地段压2付一或者压3付一,还要进场费。不要进场费的有,基本都是半年以上没有租出去的。而且是一排几十个档口没有人要的,这样的档口谁做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