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什么权利挪我的车?”杭州,一女子接到物业挪车电话,说有业主需停车,但女子无法赶回,遂提议让业主暂停自家空闲车位,却遭到物业挂断电话。不料,物业安排三人用移车器械推走其车辆。女子认为,临时占用的车位未挂车牌标识,且小区五年存在“无标可停”惯例。物业称按小区停车规范处置“占位车”,却跳过规定的3天缓冲期直接挪车,更放话:“公司绝不道歉!”建议女子通过诉讼维权。 2025年6月26日,据1818黄金眼报道,东湖城小区发生了一起业主之间停车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杭州某小区业主汪女士(化名)突然接到物业电话,称业主苏女士(化名)需使用其私家车位,要求立即挪车。 汪女士解释自己正在萧山区办公无法赶回,提议暂时互换车位,即苏女士可停入汪女士的闲置车位,待其返回后立即移车。物业未作回应直接挂断电话。 事后监控显示:物业人员携带专业移车器械抵达现场。一名女性员工全程录像,三名男性员工将器械安装于汪女士车辆的四个轮胎下,合力将车辆推离苏女士车位,挪至十余米外的汪女士自家车位。 占用车位的起因源于前一日,汪女士女儿驾车回家时,因林家车位已经停了车,而苏女士的车位未悬挂车牌标识,遂将车临时停入相邻的苏女士车位。 次日,汪女士匆忙上班,未及时挪车。 汪女士强调,五年来小区业主普遍形成“无标识车位可临时停放”的惯例。 物业对此解释,苏女士曾多次投诉车位被占,且“同一车辆反复占用”。事发当日苏女士急需用车,若无法停回车位可能引发连锁占位。 物业依据2024年10月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在电话沟通无果后实施挪车。 《小区停车管理方案》明确规定,占位超30分钟可锁车,3日未挪移可强制移车。 事后,汪女士认为物业挪车行为有问题,要求物业道歉遭拒。 物业员工表示,其个人可以致歉,但公司“站在全体业主立场无法道歉”。 至于损失赔偿问题,建议汪女士通过诉讼解决车辆损失索赔。 对此,有网友说,物业真当自己是执法队了?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业主大会投票也不是免责金牌! 也有网友说,别光骂物业!林女士占位时理直气壮说‘大家都这么停’,可见乱停多常见。物业按新规挪车虽程序有瑕疵,但放任占位才是对缴费业主的二次伤害,苏女士的产权就不是权?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1、物业公司强制挪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物业挪动车辆的行为直接剥夺了汪女士对车辆的物理控制权,构成对占有权的侵害。 即使车辆最终移回汪女士车位,但物业通过器械推车的过程使车辆脱离权利人管控,如移车过程中若发生碰撞,汪女士无法及时制止,实质上打破了物权支配的完整性。 物业依据《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取得的是管理权,但强制挪车属于对私有动产的事实处置,已超出管理范畴。 同时,《小区停车管理方案》规定,占位3日未挪车方可移车,如查实物业在未超过3天的前提下,在电话沟通后立即实施挪车,无任何等待期,则物业的行为直接违反自定规则,程序违法性加剧侵权性质。 即使规则有效,苏女士并未到场证明其“急需用车”,且汪女士已提供互换车位的可行替代方案,物业的挪车行为是否有必要,缺乏合理性。 2、小区《小区停车管理方案》能否赋予物业强制挪车权? 《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通过了《小区停车管理方案》,且明确了物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挪车,但即便符合,物业非司法机关,无权对私有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即使为维护苏女士权益,采取自助行为应当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通常应通过锁车、起诉等非暴力方式。 业主大会可通过管理规约约束共有部分使用,但私有车辆不属于共有部分。将“挪车权”写入规约,实为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物权。 此外,即使100%业主同意,亦不能赋予物业强制挪车权,如小区规约规定“欠费业主房屋可被破门”,显然无效。 3、车位无标识是否减轻汪女士违规停车责任? 汪女士主张“无标识车位可停”是小区惯例,但是,汪女士需证明多数业主长期遵循该规则,需明确“无标识即视为公共车位”的共识,且不侵害他人专属物权。 本案中,如车位系苏女士专属,其“无标识”状态源于物业失职,不能推导出所有权默示许可,即使存在习惯,因侵害专有物权而自始无效。 因此,车位无标识并不一定能减轻业主违规停车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浙江杭州,女子将车停到邻居家车位上,邻居着急停车,物业便叫她来挪。谁知她说人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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