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清晨遭两男一女持刀棍拦截,被追入商场电梯强行解锁手机,查看聊天记录。

唐文的飞扬 2025-06-27 13:22:17

杭州,一男子清晨遭两男一女持刀棍拦截,被追入商场电梯强行解锁手机,查看聊天记录。不料,经调查,起因竟是游戏口角引发“线下对决”,三人认错报复对象,确认认错人后离开。事后,男子被确诊应激障碍,需要休假一月。更奇葩的是,物业自爆全场监控失效,保安目击未制止。目前,警方已确认有三人持械入电梯,三人已刑拘。   据1818黄金眼2025年6月26日报道,杭州青年杨明(化名)于2025年6月20日清晨6时40分许在中大银泰城5号楼外步行时,突遭两男一女(化名:张强、李华、王丽)拦截。   据杨明描述,张强(身高约1.85米)手持长刀、李华手持甩棍逼近,厉声质问“是不是你?”。惊恐之下,杨明逃入5号楼大厅,躲进电梯,但张强、李华紧随其后闯入电梯,王丽与数名保安在场却未阻拦。   电梯内,李华强行解锁杨明手机查看微信记录,确认认错人后离开。   杨明随即报警,警方3分钟内抵达现场,在周边抓获三人。   事后,杨明被诊断为“应激性反应”,需休假一个月并接受心理治疗。   事后,物业经理承认大楼所有监控“早已全部损坏”,无法提供现场录像。   而多名保安目击但未及时报警或制止,物业辩称“以为是普通争吵”。   警方调查后,确认涉案刀具为网上购买的工艺品,无锋刃,甩棍无警用标识,均未被认定为管制器具。   对此,有网友说,被害人应激障碍说明一切!非管制器械不等于无伤害,法律该承认‘心理创伤量化定罪’了。那些说‘没动手就没事’的,试试被刀指着关电梯?   有网友说,别苛责保安!月薪3千面对持刀团伙?物业不配防暴设备、不培训、不修监控,却让保安阻止,有难度。   也有网友说,物业的监控坏的真是时候,很多情况都很难还原了,有必要结合证人证言等挖掘真相。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判呢?   1、三名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持械威胁、强行查验手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件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本案中,警方已确认嫌疑人持甩棍及工艺刀实施拦截、恐吓、限制行动自由等行为,即便器械未被认定为管制器具,但其在封闭空间(电梯)内形成的心理强制力,足以达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   嫌疑人因游戏纠纷预谋“线下对决”,网购器械、按定位寻人,体现事先策划的故意。认错被害人属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成立。   也就是说,三名嫌疑人或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监控系统性失效、保安未履职是否违反安全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杨明作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及其安保人员有义务确保杨明的基本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监控失效,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导致关键事发情况无法监控,而保安人员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核查,在杨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也没有及时发现、报警并采取合理措施。   显然,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因此给杨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器械性质是否影响定罪?非管制器具的持械行为如何定性?   虽然涉案器械未被鉴定为管制器具,但司法实践中采用 “情境危险性”标准。   本案中,电梯密闭空间内持械威慑,较开放场所危害性倍增,对于杨明来说,工艺刀外形具备真实武器特征,引发合理恐惧,而嫌疑人网购目的即为“约架”,证明器械被赋予暴力工具属性。   嫌疑人从“持械寻人”到“电梯内查验手机”的行为升级,标志犯罪意图从“预备”转向“实行”。此时器械即使未直接伤人,其造成的心理强制已成为犯罪工具,不可逆转刑事可罚性。   因此,本案中,器械性质不宜影响对三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但是,对于使用非管制器具行为,客观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太大,社会危害性有限,或可以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本案看似偶发事件,实则暴露网络情绪失控、小区等公共场所安保失效等治理短板。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切忌冲动,否则可能招致牢狱之灾。作为物业及安保,则应该尽职尽责,否则可能失去工作,甚至招致巨额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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