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据观象视频报道,四川某商圈服装店内,监控镜头记录下一幕令人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6 16:18:18

2025年6月26日,据观象视频报道,四川某商圈服装店内,监控镜头记录下一幕令人窒息的场景。 一名身形肥胖的男子张强(化名)突然出现在店门外,他四肢着地,以近乎爬行的姿态紧贴地面,左手紧抓一个黑色塑料袋,如同夜行动物般匍匐挪动。 在进门后,他警惕地将塑料袋置于门边,随即压低身体,头部反复左右转动观察,确认无人后迅速爬入店内。 此时,店员陈小妹(化名)刚好去了卫生间,而店内恰好也没有其他顾客,这才给了张强可乘之机。 尽兴后,他慌张提裤,再度伏地爬向门口。不料,张强不小心触发了门铃感应器,发出“嘟嘟”声响。 张强浑身一颤,瞬间弹跳起身,抓起塑料袋佯装翻看衣架商品。之后,张强趁机逃离了服装店,而老板娘及店员均未发现异常。 老板娘李女士(化名)当晚盘点时回看监控,惊觉张强正是两周前在店内长时间徘徊的"可疑顾客"。 彼时他反复触摸门框、探头观察天花板,离店前曾刻意抬脚试探感应器触发范围。这也是为什么,张强这次会趴着进来。 李女士觉得,张强看着就不像正常人,准备报警。而李女士也把监控视频在网络曝光。 对此,有网友说,细思极恐!这样的人真是太恐怖了,为了满足自身欲望,无视公共场所他人感受,公然做些不雅的事情,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店主曝光监控是否侵权?如果视频中男子一旦被网暴,不知道会不会有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 露 身 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涉事服装店属不特定人可随时进入的营业场所,不同于私人领域,属于公共经营场所。 张强先是踩点观察感应器,后预谋潜入,选择店员离场时段,体现规避他人发现的意图,随后故意在经营场所裸 露下半身实施不雅动作。 虽然事发时,无法发现,但通过监控传播,行为对店员形成持续性精神压迫,对店员构成心理强制,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后果。 所以,如无特殊情况,对于张强,依法可以处至少5日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张强可能抗辩,摩擦地板系个人怪异癖好,未主动攻击他人,不具暴力或胁迫性,行为全程避开人员接触,未造成财物损毁或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起身后立即停止不当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继而主张不予处罚。 在实务中,如果是普通的民间纠纷的治安违法行为,警方会调解结案,继而不处罚,但张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还是非常大的,估计无法避免被行政处罚。 2、张强如精神存在问题,是否影响对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本案中,李女士称张强这个人一看就有点不正常,这是不是意味着,张强可能是个精神病患者呢? 从常理来看,正常人都不可能作出视频中行为,张强的行为确实不符合常理,但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需要进行精神鉴定,并结合病情、吃药情况、家属陈述等来综合判定,张强是否为间歇性精神问题,以及作案时是否处于正常期间内。 视频中,张强对感应器的规避、有动静后的快速反应,体现完整认知控制能力,最关键的是,张强还曾踩过点,这样的预谋性,或说明张强作案时属于正常状态,应该认定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即便张强是个精神病患者,但其作案期间正常,依然要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对于李女士等人,则有权要求张强对其行为赔礼道歉等,如造成严重心理创伤,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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