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餐厅台阶摔倒致腰椎骨折,10天后才就医。她坚称是因为餐厅台阶磨损以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6 12:33:46

上海,一女子在餐厅台阶摔倒致腰椎骨折,10天后才就医。她坚称是因为餐厅台阶磨损以及有霜冻湿滑才导致其摔倒,怒告餐厅、物业公司,索赔6.7万。庭审中,女子抛出"神逻辑":"我在别处看手机从不摔,你家台阶肯定有问题!"餐厅硬核反击:晴天午后3点何来霜冻?日均千人通行仅你摔倒!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网友怒赞:走路请带眼,责任自己扛! 据生活帮2025年6月25日报道,32岁的林薇(化名)结束工作后走进上海某商场的“某某餐厅”用餐。 作为资深“低头族”,她全程紧盯手机屏幕追看短剧,连离店时仍沉浸其中。行至餐厅出口的三级台阶处,林薇边下台阶边滑动手机,未留意脚下,突然脚底打滑,,整个人像失衡的陀螺般向后仰倒,重重摔坐在台阶边缘,发出“咔嚓”的声音,头部擦过木质台阶。 周围食客闻声侧目,只见她狼狈起身,揉着腰背一瘸一拐离开。在路人错愕目光中,她强忍剧痛起身离开。 起初,林薇以为仅是普通挫伤,直至10天后腰疼加剧,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她认定摔跤系骨折主因,指出餐厅台阶边缘存在明显磨损缺口,且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遂将餐厅及商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7万元。 庭审中,林薇提出如下主张: 其一,台阶边缘磨损严重导致防滑功能失效,且未设警示标志; 其二,其他餐厅均设置警示标识,“唯独此处缺失”,而“我在别的台阶看手机从不摔跤,凭什么这里摔?”证明餐厅管理疏漏; 其三,摔跤系骨折直接诱因,,餐厅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事餐厅辩称: 其一,事发当日晴日下午3点,气温最高时段,霜冻湿滑之说无依据; 其二,台阶为合规木质材质,日均客流数百人仅林晓一人摔倒; 其三,林晓全程低头看手机未观察脚下,属重大过失; 其四,10余日后就诊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可能。 物业公司辩称,台阶位于餐厅专属区域,非公共通道,管理责任归属餐厅。 对此,有网友说,台阶磨损明显却不维护,警示牌成本几块钱都不愿花!今天摔的是‘低头族’,明天万一是老人小孩呢?餐厅绝对有责任! 也有网友说,台阶又不是滑梯,成年人走路看手机摔跤还要别人赔?下次吃饭是不是得雇人抬轿子?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经营者义务限于“合理限度”。 本案中,一方面,台阶防滑系数并未违反相关强制规范。磨损属自然老化,在未达危险阈值,如缺口深度超1cm或存在松动等情况下,不构成义务违反。 林薇主张“霜冻湿滑”但未举证当时环境异常。木质台阶在午后无结霜物理条件。 《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法院在采用生活经验法则基础上,对林薇的这一主张予以否定,符合对常识的司法认知规则。 另一方面,警示标识非法定义务,其必要性取决于风险隐蔽性。 餐厅的台阶作为基本建筑构造,其存在对成年人属常识性认知。,对显而易见的地形变化,经营者无过度提示义务。 但也有例外,若台阶存在反光、幻视等非常规设计,或突发油污、积水等异常状态,则需即时警示。 本案无此情形,原告林薇提出餐厅“未设标识”存在过错,该主张脱离法律基础。 同时,原告林薇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林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行走看手机可能踏空”,其稍加注意即可规避风险,如抬头1秒观察台阶。原告持续注视屏幕主动放弃注意义务,构成“故意放任风险”,符合重大过失本质。 而且,原告林薇认为低头看手机是普遍人的做法,但该主张混淆了行为普遍性与法律正当性。 正如“多人闯红灯”不合法,群体性手机使用习惯不转化注意义务。换言之,技术便利性不降低公民对自身安全的理性管控责任。 当下,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对“可接受看手机场景”划界,避免过度干预社会生活。经营者更无能力制定“行走看手机安全规范”。 此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林薇所称“他处未摔倒”实因偶然性,如脚步受力均匀,无法推演“此处必存在缺陷”。原告未提供同类台阶事故数据。 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10日后就诊导致伤情溯源困难。原告林薇,也未及时就医扩大举证难度,应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 最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薇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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