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的逻辑是有些吊诡的:
强奸案的关键前提是违背妇女意愿。我的理解,这个意愿应该指妇女当时的意愿,而不是后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意愿。
但是,对当时妇女意愿的判定,一个关键证据是妇女后来的证言。
那么如果这个证言可以用房子来交换,这个证言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
再往前推一步,只要这种交换的可能性存在,是不是这种证言的可信度就多少要打一点折扣?
所以婚内强奸这种事,除非铁证如山,还是需要多掂量。否则对家庭不是什么好事。
这里面的逻辑是有些吊诡的:
强奸案的关键前提是违背妇女意愿。我的理解,这个意愿应该指妇女当时的意愿,而不是后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意愿。
但是,对当时妇女意愿的判定,一个关键证据是妇女后来的证言。
那么如果这个证言可以用房子来交换,这个证言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
再往前推一步,只要这种交换的可能性存在,是不是这种证言的可信度就多少要打一点折扣?
所以婚内强奸这种事,除非铁证如山,还是需要多掂量。否则对家庭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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