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59岁的大妈刘某带着82岁的老母亲林某去坐地铁,大妈居然冒用母亲的老年卡进

诺斯罗普笔记 2025-06-25 13:52:11

武汉,59岁的大妈刘某带着82岁的老母亲林某去坐地铁,大妈居然冒用母亲的老年卡进站!被发现后还跟工作人员起了肢体冲突,事后母女俩还倒打一耙,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

(信息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都59岁了,按说也是经历过不少事的人了,林某更是82岁高龄,本该是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可这母女俩却因为一张老年卡,闹出了这么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事。

当天,刘某带着母亲林某来到地铁站。刘某心里打着小算盘,想着用母亲的老年卡能省点钱,于是就大摇大摆地刷了卡进站。

她可能还觉得自己挺聪明,这便宜占得神不知鬼不觉。可谁能想到,工作人员那眼睛就跟火眼金睛似的,一下子就发现了不对劲。

工作人员走上前去,要求刘某出示相关证件。刘某一下子就慌了神,她心里清楚自己这是冒用了老年卡,心虚得不行。

她伸手就想抢回老年卡,嘴里还嘟囔着:“你们干嘛呀,这就是我的卡。”工作人员哪能让她得逞,紧紧地抓住卡不放。这一来二去,两人就起了肢体冲突。

周围的人都围了过来,看着这闹剧。刘某这时候估计又尴尬又着急,脸涨得通红。工作人员赶紧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刘某知道自己理亏,也没了刚才那股嚣张劲,老老实实地认了错,还补缴了50元票款。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谁能想到,第二天,刘某和林某却去了医院。她们跟医生说自己头痛、高血压,还一口咬定是地铁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限制了她们的人身自由。

母女俩一合计,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干脆把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还得赔医疗费、误工费啥的,总共6万多。

地铁公司拿出了监控录像。这监控录像一放,真相大白。录像里清清楚楚地显示,工作人员只是正常地要求刘某出示证件,刘某却先动手抢卡,工作人员只是进行合理的制止,并没有推扯、抢夺的行为,更没有强行把她们关起来录口供。

刘某一开始冒用老年卡,这就是不守规矩。她可能觉得自己就是占点小便宜,没什么大不了的。可她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交通的规则,也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利益。要是大家都像她这样,那这地铁还怎么运营呢?

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她不但不认错,还和工作人员起冲突,这就更不应该了。她可能觉得工作人员是在故意刁难她,可她就没想想,工作人员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她这种不讲道理、胡搅蛮缠的态度,实在是让人看不下去。

刘某一开始可能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用母亲的老年卡不会被发现,能省点钱。她心里可能还美滋滋的,觉得自己占了便宜。

被发现后,她心虚又慌张,和工作人员起冲突时,她可能已经恼羞成怒了,觉得自己丢了面子。

事后,母女俩身体不适,不从自身找原因,却把责任全推到地铁工作人员身上,这明显是不讲道理。她们可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可她们就没想过,自己的行为才是导致这一切的根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这对母女的行为呢?

一、刘某冒用母亲的老年卡乘地铁,这一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专门针对它进行处罚,但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骗、不隐瞒。

刘某冒用老年卡,就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却想用假钱付款,这肯定是不行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刘某和工作人员只是发生了肢体接触,但如果这种接触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或者造成了工作人员一定的身体不适,那刘某就可能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

二、母女俩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余元,有法律依据呢?

她们得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地铁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她们身体不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她们并提供不出来有力的证据,而地铁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却证明了工作人员处理得当,没有过激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那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就好比你说别人打了你,你得拿出证据来,比如诊断证明、现场的证人证言,要是什么证据都没有,肯定不会支持你的说法。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做人得守规矩,出了问题得先从自身找原因呢?要是您遇到这种事,您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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