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和姐姐骑车前行,到拐弯处,突然出来个骑自行车的大爷,大爷逆行,撞到了男子,姐姐让他赔偿5毛,买个创可贴就行,谁知大爷不买,亮出残疾证说: 我是盲人!男子大惊: 创新高了,盲人还能骑自行车?
2025年6月23日,据法治进行时报道,一大爷骑自行车逆行拐弯,撞到一骑车男子。
男子和姐姐二人,骑车前行,路上行人匆匆,来来往往,他们正常骑行,压根没有想到,会遇见祸事。
他们往前行驶,来到一个拐弯的路口,一位穿着白T恤的大爷,骑着一辆自行车冒了出来。
因为太过突然,拐弯处又是盲区,最关键的是,大爷是逆行。
男子吓了一跳,来不及避让,被大爷瞬间撞倒,姐姐慌忙上前,看弟弟受伤了没有。
因为骑行速度不高,撞击力度小,似乎有些挫伤,但也不很严重。
姐姐一看对方,是一位大爷,一颗心顿时软了。
姐弟俩心想,谁家都有老人,老人上了岁数,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因此,他也不是故意要撞别人。
因此,姐姐提出,要大爷赔偿,那么,赔偿个什么呢?
姐弟俩并不想追究对方,因此,姐姐要大爷赔偿5毛,买个创可贴给弟弟贴上。
这样一来,弟弟的伤口被创可贴保护住了,小惩小戒,大爷也会记着这个小小的教训,以后千万不能逆行,万一出事,双方都有损失。
这要求不过分吧,毕竟是大爷逆行,将男子撞倒,明显就是大爷的责任。
谁知大爷一听,他生气了,立刻就把自行车推倒地上。
他骑的是一辆绿色自行车,车后面绑着几个大塑料袋子,不知道里面搁着什么。
他一动不动,站在那里,面无表情,一言不发,没有任何道歉的意思。
姐弟俩不知道他啥意思,只见他拿出一个红色本本,本本上印着:残疾人证。
大爷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刚一开口,就让姐弟俩惊掉了下巴!
大爷告诉他们: 我是盲人!
随后,他又假装撑起耳朵: 我耳朵不好,听不到你们说啥。
姐弟俩懵了,你是盲人?盲人还会骑自行车?
男子急了,见过盲人使用手杖,一点点往前摸索行走。
也见过盲人牵着导盲犬出门,导盲犬给他指引方向。
唯独没见过盲人还能骑自行车,这是创新高了!
可大爷满不在乎,他说自己看到姐弟俩就开始刹车,可到了后面,又说自己是盲人,前言不搭后语,漏洞百出。
男子很是奇怪,我们并没有想要你赔偿什么,只是想要你买5毛钱的创可贴。
这个要求不过分吧?可大爷拒不认账,拒不道歉,强词夺理,胡搅蛮缠。
无论如何,他都不认为自己有错,5毛钱咋了,5毛钱也是钱,我就不赔!
姐弟俩看他耍赖,气愤不过,和他纠缠了半天,等于白费口舌。
到了后来,大爷一言不发,他高举残疾证,我没有错。
姐弟俩一看,和这种人讲不清楚,再讲下去,不过是耽误时间。
姐姐拍下来视频: 你既然不愿意赔,五毛钱创可贴都不舍得!那你就搁网上出个名吧!
随后,姐姐拉着男子离开: 和这种人争执不值当!
男子将视频发到了网上,要网友们评一评理,可有人见过,盲人骑自行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大爷骑自行车逆行,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大爷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姐弟俩正常骑行,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故大爷的逆行行为,与碰撞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爷称自己是盲人,并出示残疾人证,但盲人骑行自行车明显超出常理认知。
若其证件真实,但滥用以逃避责任,可能构成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恶意利用。
若残疾是假,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无论哪种情形,其行为均违背诚信原则,即便没有得到处罚,也应受到道德谴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姐弟俩要求5毛钱创可贴赔偿,虽金额微小,但属于合理损失范围。
侵权人无权以“金额小”为由拒绝赔偿,过错方需承担与损害后果相当的责任。
大爷犯了三个错误,一是交通违法,逆行等高危行为需要担责;
二是,诚信原则不可破,滥用残疾人身份将受法律制裁;
三是,民事权利无大小,小额赔偿也需要赔。
姐弟俩最终选择了不再纠缠,自行离开。
这也说明,姐弟俩心存善良,见对方是老人,和他说不清楚,也不愿过多苛责,最后选择了离开,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