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4岁时父母离婚,随生父、继母生活,4年后,生父去世,继母招赘“继父”,把他养大。不料男子成年后因公牺牲,获赔100余万元,生母将继母、“继父”告上法院,要求分得赔偿款7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1998年,4岁的苏志强还在学步时,父母的争吵声从未停止过。父亲苏建国和母亲刘佳丽的感情早已破裂,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两人选择了离婚。年幼的苏志强被判给了父亲。 离婚后的苏建国很快再婚,继母张少华是邻村一个勤劳善良的女人。起初,小小的苏志强对这个突然闯入生活的陌生女人充满抗拒,夜里常常躲在被窝里偷偷哭泣。但张少华用温暖的怀抱和可口的饭菜慢慢融化了孩子的心。她每天天不亮就起床,给苏志强煮一碗热腾腾的面条,送他去村里的小学。农忙时节,她背着苏志强在田地里干活,汗水浸湿了后背,却从不抱怨。 然而,命运总是无常。4年后,苏建国因病去世,留下张少华和年幼的苏志强相依为命。村里流言四起,有人劝张少华抛下孩子改嫁,可她咬着牙坚持了下来。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她招赘了邻村的单身汉张杰。张杰是个沉默寡言的男人,话不多,却用行动诠释着父亲的责任。他带着苏志强下地干活,教他犁地、播种;冬天里,用粗糙的大手给孩子缝补开线的棉袄。在苏志强心里,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男人,渐渐成为了他最坚实的依靠。 在张少华和张杰的悉心照料下,苏志强慢慢长大。他深知这个家的不易,学习格外刻苦,最终考上了省城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他进入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每次发工资,都会第一时间给家里寄钱。看着儿子出息了,张少华和张杰脸上的笑容越来越多,他们盘算着再攒几年钱,给儿子娶个媳妇。 然而,意外总是来得猝不及防。2023年的一个清晨,正在工地上作业的苏志强,为了救一个不慎坠落的工友,自己却失足从高处摔下,经抢救无效离世。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让远在老家的张少华和张杰瞬间瘫倒在地。他们不敢相信,那个懂事孝顺的儿子,就这样永远地离开了。 苏志强的离世获得了100余万元的赔偿款。这笔钱,本应是对生者的慰藉,却没想到成为了一场家庭纷争的导火索。苏志强的生母刘佳丽在得知消息后,突然从多年未联系的城市里赶了回来,一纸诉状将张少华和张杰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70万元赔偿款。 在法庭上,刘佳丽情绪激动:"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十月怀胎生下他,他的命都是我给的!这钱我必须拿大头!"她哭诉着这些年对儿子的思念,声称虽然离婚后和儿子见面不多,但血浓于水的亲情从未改变。 而张少华则泪流满面,颤抖着声音说道:"这些年是谁一把屎一把尿把他拉扯大?他生病时是谁守在床边三天三夜没合眼?这钱是我儿子拿命换来的,我绝不能让别人轻易拿走!"张杰坐在一旁,紧紧攥着拳头,沉默不语,眼眶却早已通红。 法官看着双方当事人,陷入了沉思。在法律层面,这场纠纷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虽然苏志强与刘佳丽因父母离异而缺乏共同生活,但母子关系并未因离婚而消除,刘佳丽作为生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张少华和张杰在苏志强成长过程中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苏志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且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此外,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考虑到需要先扣除苏志强的丧葬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做出判决:扣除丧葬费等费用后,刘佳丽分得47.9万元,张少华分得53.3万元,张杰分得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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