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为进出方便,他推开楼栋大门后,找了块砖将大门挡住,随后,男子自行离开,谁知大门自己慢慢关住,红砖被推到了入户门后,一邻居拉开门进来,一不小心,被砖头绊了个跟斗,摔成十级伤残,邻居告到法院,向男子和物业索赔19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23日,红星新闻报道一件邻里纠纷,好心办了坏事,令人深思。 彭某和丁某是住在同一个小区,也是同一栋楼上的邻居。 一天,彭某出门,他下楼之后,将楼栋大门推开,他心里一想,每次出门,都要推开一次,家里人出来进去,很不方便。 他四处搜寻,想找个东西把门挡住,他低头一看,发现入户大厅的角落里搁着一块红砖。 彭某不假思索,将砖头拿了过来,把入户门推开后,用砖头挡住,这样一来,进出方便。 彭某挡住以后,径直离开,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这个举动,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他走以后,大门沉重,慢慢向里关闭,红砖在大门的推动下,被挡在了大门后面。 红砖在大门右角的地面,谁也不会想到那里会有一块砖。 邻居丁某回家,拉开大门就往里走,感觉脚下被什么东西绊住,他一个跟斗,摔倒在地。 丁某这才发现,绊倒自己的是一块红砖,可他已经来不及思索,脚下一阵剧痛,当天就被送往了医院。 丁某在医院一查,问题严重了,这一下绊的不轻,丁某左三踝粉碎骨折,伴随踝关节半脱位,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丁某躺在病床上不能动弹,他忍着疼痛,回忆起自己进门时的细节。 伤筋动骨一百天,何况他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了整一个月,这才开始慢慢好转。 丁某出院,回家慢慢养着,他越想越气,这是无妄之灾! 他要求物业调出监控,他要找到元凶,看谁在地面搁置了块红砖。 监控录像上清楚的记录了彭某放红砖挡门的细节: 彭某把大门推开,将砖头搁置在大门下地面,想要挡住大门。 谁知大门自己慢慢关住,这才导致砖头被大门推到后面。 自己在外面拉门进来,根本看不到地面上的砖,罪魁祸首就是彭某,是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他必须赔偿,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彭某得到了消息,心里也很懊悔,他本是好心,根本没料到会绊伤邻居。 可尽管如此,他也脱不了干系,红砖是他放的,他就应该承担责任! 丁某气的咬牙切齿,你这是好心办了坏事,害我骨折,在医院躺了一个多月! 丁某又想,这场事故,物业也脱不了关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物业对此,没有逃避,积极协助丁某就医,还组织彭某,丁某,一起商议,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但是经过调解,依旧无法达成合意,丁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彭某和物业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脉络清晰,物业和彭某都有责任,主要的争议点是如何认定,谁才是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的问题。 彭某为了进出方便,把红砖搁置在入户大门下面,试图挡住大门不要关闭。 但他挡住后自行离开,对红砖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因为彭某的疏忽,才致使后来丁某进门时被砖头绊倒,摔至粉碎骨折,彭某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彭某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丁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曾协助丁某就医,且积极组织了各方的协商,但是,作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地面有障碍物,并能及时清理,对事故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物业失职,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物业也应当 承担对丁某的赔偿责任 而丁某自身,也存在错误,他作为成年人,因自身的疏忽大意,不及时观察路面,未能注意到地面上有红砖。 因为自己的疏忽,丁某对自身的摔倒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鉴定,丁某受伤后,全部损失合计190000多元。 那么,最终各方又该如何承担赔偿的比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彭某为图方便,用红砖阻挡楼栋大门,主观上存在放任危险。 其行为直接导致红砖被推入门后形成隐蔽障碍,客观上造成了丁某绊倒受伤的损害后果。 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红砖可能引发安全隐患,但未采取任何警示或固定措施,构成过错侵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砖被推到入户门后,物业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某作为成年人,在进入楼栋时应履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观察路面情况。 丁某未低头查看地面即拉门进入,对自身安全存在疏忽。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承担70%、物业承担10%、丁某承担2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红星新闻 2025.6.23
太吓人了!湖南长沙一女子深夜出差回到家中洗漱完后就上床睡觉了,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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