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机票贵,连偷8辆车返乡!”辽宁,一男子退掉长沙返程机票,竟开启疯狂“自驾游”,专偷4S店待修车代步,汽油耗尽就将车子扔在一旁!从湖南到河北,8辆车轮番上阵,吃喝就靠车内财物。武汉民警追凶千里,发现其偷车“神操作”:在河南弃车后立刻“续杯”新车,河北更撞伤追捕车主。最终警方在石家庄停车场擒获酣睡嫌犯。这场“免费旅途”终点,将是十年铁窗。 据环球网2025年6月22日报道了一起非常神奇的偷盗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5年5月底,辽宁大连籍男子陈某某(化名)在湖南长沙游玩结束。他原已花费1500元购买了返回大连的机票,但因心疼费用,竟选择退票,策划了一条匪夷所思的“返乡路”,偷车代步。 5月31日,陈某某在长沙利用部分4S店夜间防范松懈的漏洞,“重操旧业”盗窃机动车,由此开始了他的荒唐旅程。他一路驾车北上,燃油耗尽便就近寻找新的作案目标。 6月1日晚,陈某某流窜至湖北武汉。他潜入洪山区某4S店,趁夜盗走了办公桌上的4把车钥匙,并开走维修间内一辆价值十余万元的待修轿车。次日清晨,店员胡先生发现车辆失窃,立即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报警。 民警张元、黄海涛到场后发现店内监控缺失,侦破陷入困境。张元果断转向排查周边道路海量监控,经过3小时目不转睛的筛查,终于在6月1日晚10点左右的录像中捕捉到被盗车辆的踪迹,显示其已驶离武汉。 侦查随即跨省展开。张元追踪发现被盗车辆抵达河南驻马店市某停车场,但嫌疑人已弃车逃离。当地警方提供关键线索:陈某某又在驻马店盗窃一辆小轿车,向郑州方向逃窜。此后,多地警方陆续反馈,陈某某以相同手法连续在河南郑州、河北邢台等地偷车、开至没油后弃车,一路向北逃窜,作案轨迹跨越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四省。 6月3日晚,河北邢台传来消息:一名偷车贼作案时被发现,情急之下压伤车主后逃离。民警张元判断此人极可能就是陈某某,不顾疲惫连夜驱车赶往石家庄。6月4日上午,警方在石家庄某停车场内,将正在车内酣睡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经查,有多次盗窃机动车前科的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因心疼返程机票费用,自5月31日起从长沙出发,途经长沙、湘潭、武汉、驻马店、郑州、邢台、石家庄,共盗窃8辆汽车的犯罪事实。 他利用赃车代步,用车内财物充当路费,燃油耗尽即弃车再盗。 目前,全部被盗车辆已被追回,陈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陈某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这个案子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析呢? 1、陈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车辆并临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陈某某可能主张“临时借用”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事实上,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包含对财物 使用价值 的排他性支配。 本案中,陈某连续盗窃8辆车,每辆均行使数百公里直至燃油耗尽,实质消耗了车辆的使用价值,轮胎磨损、机油损耗、里程折旧等。以武汉被盗车辆为例,待修轿车经长途驾驶必然产生新的维修成本,该损耗具有不可逆性。 陈某某擅自处置车内财物充作路费,完全排除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控制。其弃车行为更表明对财物永久性支配意图,并非暂时借用后返还,而是将车辆作为“一次性消耗品”,彻底切断权利人物权关系。 因此,临时性使用不阻却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反而因持续性消耗财物价值加重违法性,陈某某构成盗窃罪。 2、陈某某是否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要求此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刑法执行完毕的5年内再犯。 具体到本案,陈某某虽然连续偷盗车辆,且可能每次盗窃价值都超出数额较大的标准或符合其他追诉标准,构成盗窃罪,但均未判决,也就不存在执行刑罚的问题,而报道中未提及其此前有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情形。 因此,陈某某或不构成累犯。 3、陈某某在邢台压伤车主逃离的行为性质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在邢台盗窃车辆时被车主发现,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压伤车主,该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驾车冲撞具有高度危险性,无论伤情是否达到轻伤标准,均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此节事实若查证属实,则陈某某的该次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也就是说,陈某某可能面临数罪并罚,刑罚超过10年有期徒刑。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我有个朋友在国企上班,月薪5500,生完孩子后请了个月薪8000的住家保姆照顾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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