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家住1楼,楼下是邻居家购买的储藏室,邻居把储藏室改建成一个大型养鱼池,养了锦鲤,装了排风扇,排污泵,过滤泵,增氧泵等等设备,嗡嗡声日夜不停,传到1楼,男子天天失眠,不能休息,男子找邻居几次,邻居加装了隔音棉,男子依然睡不着觉,他告到法院,要邻居把鱼池拆掉,经过一审二审,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2025年6月21日,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将地下储藏室改建成养鱼池,邻居家告到法院。
2017年,李先生和妻子买了套1楼的房子,舒适安静,老两口对此十分满意。
可2024年初,李先生发现,楼下总是传来噪音,让他无法休息。
他到楼下一看,顿时被气的不轻,他家楼下的储藏间是4楼姜先生家买的。
储藏间本该是用来收纳家里的杂物,可姜先生喜爱养鱼,他在家里养了很多名贵的锦鲤。
经过他的精心饲养,锦鲤越长越大,家里的养鱼缸已经太小,锦鲤已经不能随意游动。
姜先生灵机一动,他把负一层的储藏室进行了装修改造,做成了一个巨大的鱼池,并且加装了养鱼设备。
随后,他把家里的锦鲤放了进去,锦鲤游来游去,对这个鱼池非常满意。
谁知很快就被一楼的李先生发现了,李先生听到嗡嗡的声音,彻夜难眠,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休息。
本来买这1楼的房屋,就是为了安静,可4楼的姜先生这么一整,李先生家里再也不得安静。
李先生找姜先生理论,要他赶紧把鱼池拆了,哪有在地下室搞养鱼的,能不能考虑一下邻居的感受?
姜先生不乐意了,储藏室是我花钱买的,我想干啥就干啥,我装的设备,声音不大,你要说扰了你的清静,空口无凭!
姜先生认为,自己改造装修,已经和物业报备过了,又经过精心设计,安装了专业的养鱼设备。
设备包括排风扇,排污泵,过滤泵,增氧泵等等,投入极大。
一楼这一闹,搞得他很不痛快,我改我家储藏室,和你没有任何关系!
储藏室改造时李先生并不知道,可投入使用后,各种噪音就没有断过。
嗡嗡声隔着楼板传到耳里,日夜不停,尤其到了晚上,夜深人静,更加明显,李先生的妻子为此还到医院就诊。
李先生找姜先生说了几次,姜先生虽说很不高兴,但还是做了各种措施。
他先是加装了隔音棉,又把设备改成噪音最小的机器。
可李先生认为,没有效果,他依然能听见噪音,导致他长期失眠,不能休息。
李先生找了物业和居委会都来调解,希望姜先生能将鱼池拆掉。
可姜先生的鱼池刚改造好,投入巨大,耗尽了心血,让他拆除,损失巨大。
更何况自己建鱼池向物业报备过,并没有不合规定,你要我拆我就拆?那不可能!
李先生心想,你偶然噪音,忍一下也就过去,但是,看这个样子,养鱼是姜先生的毕生爱好,必将一直持续下去。
如果这样任他养鱼,自己家无宁日,生活也就成了问题。
于是他告到法院,要求姜先生拆除养鱼池和相关设备。
一审法院到现场做了鉴定,认为噪音的提升并没有超过标准。
但是,李先生坚持,首先,鉴定时他不在现场,没让他进地下室,因此他认为鉴定过程有问题。
其二,每个人感受是不一样的,虽说经鉴定噪音在规范内,可他已经受不了,尤其到了晚上。
第三,李先生认为,在地下室建大型养鱼池,并大量的注入了水,对楼房来说,有安全隐患。
2024年,一审法院判决,姜先生拆除鱼池,将锦鲤移走。
姜先生不服,发起上诉。
二审发现,养鱼池设备全部开启后,1楼李先生家里噪音分贝有明显变化。
但是,双方都不肯让步,僵持起来,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
承办法官对姜先生做了思想工作,告诉他改造地下室养鱼注水,有安全隐患。
另外,谈到噪音,法官希望姜先生能换位思考,不能只顾自己的爱好,而不去考虑对别人的家的影响。
2025年4月1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2025年5月30日前,姜先生将鱼运走,并停止设备。
2025年7月30日之前,拆除鱼池,将地下室恢复原貌。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姜先生和李先生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此原则。
姜先生将储藏室改造成养鱼池,虽满足了自己的爱好,但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违背了方便生活的原则。
姜先生养鱼池的设备产生的噪音属于不可量物侵害。
尽管一审鉴定噪音未超标准,但二审时发现设备全部开启后李先生家噪音分贝有明显变化,对李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实质影响。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改造地下室养鱼注水存在安全隐患,姜先生有义务确保其行为不会危及李先生家房屋的安全。
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让姜先生拆除鱼池,是维护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保障了李先生的生活安宁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红星新闻 202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