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雨天打伞在公园遛狗,突然想上厕所,在厕所出来后没走正路,而是抄近路走

小漂亮观世界 2025-06-16 19:28:33

北京,一大爷雨天打伞在公园遛狗,突然想上厕所,在厕所出来后没走正路,而是抄近路走公园绿地,不慎滑倒摔伤,经鉴定为2级伤残。事后,大爷认为,公园没有对绿地定期维护,公园必须赔钱。公园管理处:谁让你不走正道?大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6900多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6月15日,据沈阳新闻综合频道报道,闫大爷下着雨去公园遛狗,中途上厕所,返回时抄近路,滑倒受伤住进了医院。 大爷花了不少钱,觉得吃了亏,告到法院索要赔偿金。 2023年9月9日,闫大爷看着天气像是要下雨,就拿了把伞,牵着小狗出了门。 离家不远,有一处开放式绿地公园。 可能是天气不太好,平时本来热热闹闹的公园里,一个人都看不见。 闫大爷牵着小狗,沿着公园的步道散步,没一会下起了毛毛雨。 闫大爷有备而来,拿出雨伞,他一手撑伞,一手牵着小狗向公园外围走,准备回家。 眼看雨越下越大,闫大爷却禁不住想上厕所。 看着离着公园内部厕所也不太远,闫大爷只好先去解决个人问题。 等他方便完了往回走时,雨下的比刚才还大,路上有了积水。 闫大爷发现,出了卫生间,通往步道那边有一条近路。 那条路,不算是正式通道,是那些和闫大爷一样,想抄近路上卫生间方便,硬是在绿地上踩踏出来的一条小路。 闫大爷一看今天下雨,就想抄近路早点儿回家。就是 没成想小路平时没事,但被雨水一淋,又湿又滑,泥泞难走。 闫大爷走了一段后,就后悔了,自己年龄大了,平时腰腿还有毛病。 走在湿漉漉的草地上,一步一滑,特别费劲,他回头看看想退回去。 但一看,退回去和上前走,都有一段路,他只好硬着头皮,小心翼翼的往前走。 谁知怕啥来啥,闫大爷没走多远,脚下一滑,摔了个大跟头,雨伞也摔飞了。 老人挣扎着想爬起来,可浑身哪哪都疼,也不知道摔坏了哪里。 天上下着雨,地上又湿又滑,他爬了几次,都没能爬起来。 闫大爷只好大声呼救,但那天是个雨天,公园里连个人影都没有。 最终严大爷失去意识后,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救治。 经鉴定,闫大爷这一跤,竟然摔成了2级伤残,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才治好了。 可闫大爷越想越气,自己好好的遛个狗,要不是公园那条小路,自己咋会摔倒,又花钱又遭罪的! 他认为,这事和公园脱不了干系。 闫大爷出了院,他第一时间就到法院起诉,向公园管理处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6900多元。 公园管理处喊冤:这种开放式公园,平时无人维护,也不收费,又不能用围墙围起来。 严大爷走的那条路,也不是正式通道,行人故意踩踏绿地,公园没办法控制。 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园绿地属于开放式,闫大爷走的那条路,是一条被人为踩踏出来的小路。 闫大爷摔伤的地方,是个绿地斜坡,下雨的时候会增滑坡的危险,而且周围都是一些杂草树丛。 公园作为管理者,对绿地中的小路放任不管,没有恢复绿地,连个提醒的警示牌都没设立。 因此影响了闫大爷的选择判断,闫大爷的摔伤,和公园的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公园管理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赔偿责任。 闫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下雨天,撑伞遛狗的情况下,自身应对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选择走草坪湿滑小路,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他自己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因此,闫大爷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属于公共场所,公园管理处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属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所以,公园管理处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有义务,确保园内设施设备,以及道路等处于安全状态。 公园对绿地中的小路,放任不管,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 未考虑到下雨天,小路湿滑可能存在的危险,公园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公园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闫大爷摔倒的绿地斜坡在下雨时有滑坡危险,但公园连个提醒的警示牌都没设立,没有尽到提醒公众注意危险的义务。 闫大爷作为成年人,但却没有正确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对自己的受伤具有重大过错,需要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公园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赔偿690元。 此事在网络引发关注和热议,有人认为,公园绿地禁止踩踏,小朋友都知道。 大爷明知绿地湿滑,却为少走几步路踩踏绿地,摔伤的责任应自负,跟公园没关系。 也但也有人认为,平时在公园活动的,大多是老年人和儿童,公园没有做到安全提醒,判决赔钱没毛病。 至于大爷是不是倚老卖老,能讹多少是多少,那就留给大家来评说吧! 对于这事,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交流! 信源:沈阳新闻综合频道 20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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