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突然窜出来一条狗,一辆小轿车因避让不及将狗撞伤。狗受到惊吓后又冲向路边的行

北纬的咖啡豆 2025-06-16 16:43:06

马路上突然窜出来一条狗,一辆小轿车因避让不及将狗撞伤。狗受到惊吓后又冲向路边的行人将行人咬伤。事后,行人要求狗主和车主赔偿,未果后,将狗主和车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狗主和车主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车主冤不冤?

据悉,2024年10月1日上午9点半左右,男子雷某驾车途经桂阳县某村村委会处时,该村村民李某家的狗突然从路边窜到马路上。

因为避让不及,雷某把李某家的狗撞伤。

事发后,雷某没有停车,便离开现场。怎料等雷某离开后,李某家的狗受惊失控扑向并撕咬路边的行人肖某,将肖某的双腿双脚咬伤。

事发后,肖某报警,经警方调解,肖某与雷某、李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雷某与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狗主和车主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应该由狗主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那该如何看待此事?法院为何让车主雷某承担责任?让雷某承担50%的责任又是否妥当?

1、首先,《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可见,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某作为涉事犬只的主人,理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李某本身还没有约束、看管好涉事犬只,存在过错。

2、其次、《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车主雷某是否应该也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雷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肖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38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些法律规定都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充分的注意力,观察前方路况、交通信号、行人以及其他车辆的情况,以便及时做出反应,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再退一步说,即便雷某在行驶过程中已经尽到谨慎的观察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发生后,雷某依法应当停车处理事故,但是并没有,已经构成逃逸,进而从无责变成了有责,且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车主雷某与狗主李某双方的过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3、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养狗人士,平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狗,避免害人害己!

也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开车时一定要谨慎,如果不慎遇到事故,即便是无责也不能一走了之,避免无责变有责!得不偿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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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带电小球

33个带电小球

2
2025-06-16 20:15

狗不栓绳全责,完事

北纬的咖啡豆

北纬的咖啡豆

好内容,豆哥给你好看!坐看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