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是公职人员,其妻子因癌症离世,他将两盒未过期处方止痛药在癌度app上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4 14:34:45

辽宁,一男子是公职人员,其妻子因癌症离世,他将两盒未过期处方止痛药在癌度app上病友群转卖,收220元。之后,有个买家主动联系,并声称只要止疼药。男子未在意,互加了微信,并让儿子在某交易平台发布了链接,因平台管控,将药品改为“耳机”,被买家下单。买家收到货后透露:"我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不料,男子及其儿子在收到货款当晚被警方抓获,并以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男子6个月有期徒刑。此后,男子公职开除,儿子政审受阻,87岁老母无人养,全家坠入深渊。男子不服,开启艰难的申诉之路。 (案例来源:中原网等) 据悉,2019年,张平(化名)的妻子确诊癌症晚期,治疗期间为缓解剧痛,遵医嘱购买了包括盐酸曲马多(镇痛药)、盐酸羟考酮(奥斯康定)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 2022年3月妻子病逝后,张平发现家中剩余药品未过期,因购置成本较高,不愿浪费,遂在"癌度APP"病友互助群发布转让信息,附上帕博利珠(抗癌药)、曲马多、奥斯康定的照片。 2022年6月,男子闻强(化名)联系张平求购止痛药,双方约定以220元交易曲马多与奥斯康定各一盒。 因闲鱼平台禁止药品交易,张平之子将链接伪装成"220元耳机"完成下单。张平通过快递寄出药品(含原包装)。 6月27日,闻强确认收货并透露:"我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 7月3日,货款到账当晚,张平父子被警方抓获。 后经调查,闻强系有吸毒史人员,其购买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 随后,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平提起公诉。庭审中,张平辩称: 其一,不知药品属国家管制毒品,仅为减少浪费转让给"病友"; 其二,交易时曾提醒买家"少量服用",妻子生前用药后曾出现严重便秘; 其二,不可能携儿子参与贩毒,全家系善意转药。 经过审理,2023年8月24日,法院认定张平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同年12月刑满释放后,张平因犯罪记录被开除公职,儿子求职政审受阻,87岁母亲无人赡养,家庭陷入困境。 张平不服,继续申诉,遗憾的是,其向沈阳中院、辽宁高院申诉均被驳回。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张平及其儿子的行为呢? 1、张平是否明知曲马多、羟考酮属于国家管制毒品成分?是否具备主观故意?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0条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张平的妻子持续使用管制类止痛药,推定张平了解药品特殊性质,而买方闻强收货后称“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该表述直指药物成瘾性。同时,张平将药品伪装成“耳机”规避平台审核,符合毒品交易特征。 法院依据张平购药经历、处方药属性及买家异常表述("依赖性"),推定其应知药品管制性质,有一定合理性。 而张平主张仅视为"普通止痛药",主要理由是,癌症患者家属的关注焦点集中于缓解病痛及生存期延长,未必深究药品法律属性;群内常态性转让药品(包括止痛药),易形成“互助行为不违法”的认知错觉。 显然,张平的辩解也有一定合理性,而现行法律规定,未区分“医疗用途认知”与“毒品属性认知”。对患者家属而言,管制药品首先是“救命药”,其次才是“管制物”,法院的推定或未充分考量特殊群体的认知场景。 2、张平售卖药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毒品交易?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张平认为,交易发起于病友互助群,预期受让对象为患者而非吸毒者;原包装未拆封、未掺假或提纯,严格区别于黑市毒品;220元系折价转让(低于医院售价),不符合毒品交易高利特征。 但检察院认为,药品流向吸毒人员而非患者;通过伪装交易规避平台审核,符合毒品交易特征;220元价款或已高于药品原价。 本案中,现象法律对于个人少量转让药品是否属于豁免责任的情形,并未明确,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类行为可能因机械适用“管制药品即毒品”规则出现一些解释困境。 3、张平的量刑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呢?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院对张平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虽然在刑罚标准内,但张平获利仅220元、无犯罪前科、情节轻微,是否可以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值得深思。 对张平的影响,远不止这6个月限制自由,还因此被开除公职,还影响了子女前途及无法陪伴母亲晚年。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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