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57岁大爷酒瘾很大,一天,酒友拎着一个塑料瓶子,说里面是好酒特意来和他

小狗狗聊军事 2025-06-13 21:04:45

湖南湘潭,57岁大爷酒瘾很大,一天,酒友拎着一个塑料瓶子,说里面是好酒特意来和他分享,两人喝完后还将剩下的送给了大爷。随后几天大爷每天小酌几杯,万万没想到,5天后,大爷竟突然倒地,呼吸困难,紧急送医后,医生诊断为甲醇中毒,后抢救无效去世。大爷女儿非常气愤,怀疑酒友故意害他父亲,立马报警。酒友满脸委屈的表示:我从餐馆拿的,喝了一口有酒味,才和好友分享。 据大河报6月13日报道,57岁的老李平日没其他爱好,就喜欢喝酒,尤其是退休这两年,酒瘾越发大了,一天要喝两顿。 一个人喝酒很无趣,他给自己找了个酒友,邻居刘某,两个人经常在一起喝酒。 4月6日,刘某拎着一个1.5升矿泉水瓶子来找老李,他眉开眼笑的表示,这里头装的好酒 ,特意来找他分享。 两个人高高兴兴的坐在小区门房里喝了几杯,然后刘某说他有事先走了,还把其他的白酒送给老李享用。 后面几天,老李一有时间就拿出这瓶酒小酌几杯,好不自在。 谁知,4月10日那天,老李突然倒在沙发上,呼吸困难,浑身冰冷,家里人吓坏了,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经过医生诊断,发现老李是中毒,马上展开抢救,但不幸的是,4月23日,老李去世了。 老李的女儿马上报警,竟公安机关鉴定,老李是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导致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甲醇是一种工业酒精,而且有毒,她们家里从来没买过这种东西,女儿思来想去,想到了刘某送给父亲的那瓶白酒。 警方将瓶中所剩不多的液体带回去检验,结果显示甲醇浓度高达88%,毒性相当大,但塑料瓶上却没有任何标志。 女儿想不通,父亲和刘某是多年好友,他为何要把有毒的东西送给父亲,是故意害他还是无心之过呢? 警方马上找到刘某了解情况。 刘某一听老李中毒去世吓得脸色惨白,他表示,这瓶酒是他从一家餐馆里拿的,他先喝了一口,发现有酒味,以为是酒,就带回来和老李分享。 他根本不知道那有毒,他自己也喝了,但他喝得少逃过一劫。 目前,刘某因“过失致人重伤”已被刑拘。 餐馆为什么要放这种有毒液体,还让顾客随意带走了呢? 餐馆老板一脸委屈的表示,这个东西是她从镇上一家超市买来做火锅燃料的,买的时候老板说这是酒精,价格比固体燃料便宜,两瓶只要18块钱。 为了节约成本,他一直在超市买这个,还有好几家餐馆也用的这种燃料。 买回去后,他还特别将这个放在其他房间,离就餐区和后厨都挺远,他也不知道,刘某是什么时候把这个拿走的。 目前该店已经停止使用甲醇,改用了固体燃料。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从餐馆取回的未知液体可能存在危险,但因疏忽未履行注意义务,轻信有酒味即安全,存在疏忽大意。 刘某与老李系多年好友,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加害动机,其主观心态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 客观方面,刘某将来源不明、无标识的液体作为酒分享,违反了普通人对危险物品的谨慎处理义务。 老李的死亡系因饮用甲醇中毒导致多器官衰竭,而甲醇来源于刘某提供的液体,行为与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导致一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但刘某事后配合调查、无前科,可能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当然,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老李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餐馆使用甲醇作为火锅燃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或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 如果餐馆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刘某轻易取走甲醇,可能因不作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老李家属也可以要求超市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而且,餐馆还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一系列的巧合与失误,让老李为此丧失了生命,即使有再多的悔恨,老李的生命还是无法挽回。 所以,千万不能占小便宜,对不明来历东西不可碰,要不然得吃大亏。 信源:大河报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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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tony

2
2025-06-14 16:11

贪小便宜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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