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房子给子女,这句话记得加! 本篇内容关键句在末尾。 夫妻离婚,在离婚协

木乔简科 2025-06-13 15:35:34

离婚将房子给子女,这句话记得加!

本篇内容关键句在末尾。

夫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给予子女,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但是往往因房产有贷款,短期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就留下了隐患。 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这一方很有可能在结清贷款后,私自出售房产,这时会导致房产灭失,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产。

那子女日后能不能独立提起损害赔偿呢? 不一定。

首先,一方违背离婚协议的约定,擅自处分房屋,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这点没有疑问。

但是,提出损害赔偿的是另一方还是子女,有不同意见。

很多时候,大家都认为子女作为受益人也是财产的受赠人,财产手段损失当然可以提出赔偿,实务中,存在认定子女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案例。

原则上,离婚协议也具有相对性,违约直接侵害的是另一方,子女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结合法条,举个例子:夫妻双方离婚,约定男方将房子给予子女,男方毁约私自售房,实际上应当向女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子女可以独立提出诉求,那么子女并不必然享有请求权,此时即便要求赔偿,也应是女方作为原告。

所以,为了充分保障子女的利益,避免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子女日后无法维权的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

“男方/女方/双方自愿将位于XX的房产给予子女,任一方均不得撤销。在上述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任一方不履行义务或擅自处分房屋,导致子女权益受损的,另一方及子女均有权独立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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